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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过户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房产如何继承
作者: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江聪越 发布时间:2013-04-02 15:31:07
【案情】
李致远(已成年)系李平与柳梅之子,李平与柳梅有一房屋登记在李平一人名下。2006年柳梅因病去世,房产未做处理。2009年李平与段霞结婚,同年将房屋更名为段霞。2013年,李平因车祸去世。现李致远将段霞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分歧】 李致远和段霞分别可以继承的房产份额,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致远只可分得房产的四分之一,段霞可分得四分之三。因为柳梅去世时,遗产为半套房产,应由李平和李致远平分,所以此时李致远应有四分之一套房产;后李平与段霞结婚,将房屋更名为段霞,应视为赠与,且李平自己没有挂名,视为:“我的房产,全给你,我无份额。”而李致远已经成年,与段霞没有被抚养的关系。李平去世时,名下已无房产,李致远只能诉请继承柳梅的遗产,即房产的四分之一。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致远应分得该套房产的十六分之七,段霞可分得十六分之九。因为李平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房屋过户给了段霞,房子虽然只有段霞的名字,但夫妻存续期间,无论房产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四分之一是李致远继承柳梅的份额,四分之三套房产中应有段霞的一半,剩下的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由段霞和李致远继承。这样算得李致远应分得该套房产的十六分之七,段霞可分得十六分之九。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致远可分得该套房产的八分之五,段霞只可分得八分之三。因为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故李平的转让行为自始无效。李平的遗产,即房产四分之三的二分之一,是李致远应分得的,加上之前应分得柳梅的遗产即四分之一套房产,所以李致远共可分得八分之五套房产;段霞只可分得李平的遗产,房产四分之三的二分之一,即八分之三套房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平将房产过户给段霞,并未书面约定该房产属段霞个人所有,故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观点一错误。 其次,该房产本为李平与柳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柳梅去世时,该房产应进行区分,柳梅的遗产仅为半套房产,应由李平和李致远平分。所以李致远应继承柳梅的四分之一套房产,此部分均无异议。 再次,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从表面上看,李平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段霞并无违法之处,但该套房产此时已不是李平一人的,而是李平与李致远按份共有的。李平占四分之三,李致远占四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故,该房产系李平和李致远共有,共有房主李平未经李致远的同意,不得转让,其私自过户给段霞的行为无效。无效法律行为溯及自始,因此该过户行为被宣告无效后,争议房产恢复到初始状态,为李平和李致远共有,且系李平再婚前个人财产。因李平和段霞已经合法登记,故在李平去世后,发生法定继承,段霞只可主张继承。 最后,李致远可分得的房产份额为:继承柳梅遗产四分之一套房产,加上继承李平遗产四分之三乘以二分之一套房产,等于八分之五套房产。段霞可继承李平遗产即:四分之三乘以二分之一套房产等于八分之三套房产。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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