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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执行人规避法院执行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洪献升 发布时间:2013-05-15 10:34:30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财产申报制度、申请时限时效制度的确立,加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各项执行措施的具体细化,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能够有章可循,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恶意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发生,缓解了执行压力,但仍有很多被执行人在钻法律有空子,想方设法规避、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法院执行的现象、原因及对策谈谈自己疏浅的看法。
一、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法院执行的现象和方式 1、利用假离婚来规避、逃避法院执行。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将财产转移给无债务负担的一方,待法院找到被执行人时,就以已经离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2、利用夫妻财产约定制来规避、逃避法院执行。有些欠债较多的被执行人,故意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家庭中的重大财产归无债务负担的一方所有,且各自所欠的外债与对方无关等事项。一旦法院对其家庭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其便以此提出抗辩,出于对第三人的保护,在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很难做出判断。 3、将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登记在别人名下来规避、逃避法院执行。当前我国对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实行国家专门机构权属登记制度,在执行中它成为了法院确认不动产权属的重要证据,为此有些被执行人将自有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有的是登记在孩子名下,有的则是登记在其他亲戚或朋友名下。有些被执行人为了规避、逃避法院执行故意将车主登记为别人的名字,而自己却仍然在使用,一旦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其坚称是借别人的,使法院的执行处于两难境地。 4、银行存款不用自己姓名来规避、逃避法院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将存款存在别人名下,让法院无法查找到,主要采取存在无债务负担的夫妻一方的名下、父母名下、孩子名下等,有的甚至根本不将现金存入银行,给法院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5、举家外出来逃避执行。有些被执行人特别是无固定职业的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案件进入审理、执行阶段,就外出打工躲避执行。家中只有年迈父母照顾上学的孩子,有的甚至举家外出长期不回,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使案件不能得以顺利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法院执行的原因 笔者认为产生规避、逃避法院执行的现象和方式,究其原因,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 1、法律因素 (1)、对拒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当前我国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很小,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罚款数额,但执行款尚且难以执行,罚款又从何而来。这种现状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人不断地选择逃避执行,虽然我国刑法上也确立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其可操作性不强,在追诉程序上也显得过于繁琐,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拒执者予以定罪判刑的是少之又少。 (2)、对于协助执行行为的规定不明确。当前我国的协助执行制度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现为:立法不足,既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不完善、不系统,也包括《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不协调;协助义务主体和协助的内容不清晰;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制裁不力。虽然《新民诉法》对此作了相应修改,但操作起来仍然困难重重。 (3)、财产调查制度不完善,《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是这一立法仍很原则,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4)、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范围过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做出了专章的规定,但与日益复杂的案件还很不适应,比如对追加夫(或妻)一方来偿还共同债务的问题就还停留在理论的探讨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2、社会因素 (1)、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有的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素质不高、轻视法院执行。有的甚至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从心理上存在轻视法院执行的意识。 (2)、缺乏诚信观念。诚实信用本是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是有的人却违背信用原则,不仅在经济交往中存在不讲信用甚者是欺诈的行为,就是到了法院执行阶段也采取拖、逃、赖的手段,不仅不认为这是可耻的事情,甚或自认为是有“本事”。 (3)、我国还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还未充分建立,对逃避执行的行为未能形成全社会公开谴责的局面,更不能受到公众社会的约束,大多数人往往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态度。 三、对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的对策 针对层出不穷的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的现象和方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杜绝或减少恶意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1、加大对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树立法院执行的权威形象,对逃债者形成穷追猛打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令逃债者望而生畏、不敢轻举妄动,这是避免规避、逃避法院执行行为发生的很好办法。 2、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在执行中应进一步对申报的范围、申报的程序、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后果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强化被执行人的申报和释明义务,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必须向执行法院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证明自己不具有对抗执行的主观恶意,否则就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其责任,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才能使申报制度得到根本的落实,才能进一步阻塞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3、建立广泛的社会协助执行制度。执行工作不应该仅仅是法院一个部门的事情,客观上它需要其他国家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协助,需要社会的 “齐抓共管”,共同参与。从法律上确定广泛和完善的协助执行制度,从制度上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这是解决法院执行难的行之有效方法。 4、扩大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范围。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程序,扩大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范围,比如针对借婚姻家庭关系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可以将有财产一方的家庭成员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使假借离婚或假借夫妻财产约定来规避的行为无法得逞。 5、加大对离婚诉讼和离婚登记时财产分割的审查力度。为防止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履行行为的发生,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登记离婚,都应该加大对财产分割问题的审查力度,尤其是在登记离婚中,婚姻管理机关应充分调查双方是否有躲避债务的故意,对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的更应该重点调查,严格把关,一旦发现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应不予办理。 6、聘请基层执行联络员,及时掌握被执行人情况。基层法院针对的案件当事人,老百姓居多,如果在乡、村、社区聘请活动能力强、有威望的人担任执行联络员,可以充分利用他们人清地熟的优势,及时收集掌握被执行人的去向、财产状况及其他重要线索,使执行活动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还可以借助执行联络员在当地的威望和地位,帮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疏导,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作者单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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