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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作者:叶丽琴   发布时间:2013-05-15 15:10:27


    法院执行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产生和长期存在,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所谓执行难,是指客观上案件有条件执行,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或理由而没有执行的情况,执行难不同于没有执行条件的不能执行 。在农村,由于地域和人缘的特殊性,农村执行工作面临很大挑战,执行难问题不容忽视。

    一、农村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和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提出“执行难”表现为四难:“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农村有其特殊性,农村案件执行难主要有几下表现:

    (一)被执行人难找

    1、外出务工人员较多

在农村,除年岁偏大的,大部分人外出务工,许多被执行人,常年在外躲债,到处流浪,去向不明,借此逃避法律义务。

    2、农村地理位置特殊

农村房屋没有统一规划,需要通过一番努力才能找到被执行人住所,往往找到住所时,被执行人一听到风吹草动,便逃之夭夭,很难寻找踪影。

    3、村民不配合

    有些被执行人的家属拒绝提供被执行人的信息,甚至谎称被执行人不在;一些村民碍于情面或怕被报复,拒绝与执行人员合作。

    (二)被执行财产难以查寻和执行

    1、被执行财产难寻

    (1)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由于当事人的财产缺乏透明度,申请人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财产线索,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藏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2)被执行人收入不稳固。在农村地区,大多数人主要依靠农田生产维持生计,收入不稳固,被执行财产难寻;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无从查起,也无法查清,使得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终结。

    2、被执行财产难以执行

    (1)由于中介机构少,收费高,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交纳不起鉴定费用,使得对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往往很难处理。

    (2)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宅基地占用的是集体土地,不允许集体组织以外的人享有,因此法院很难通过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将被执行人多余的房屋转移给其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甚至有些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逃避执行 。

    (三)容易引起当事人对立的情绪

    很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因邻里纠纷引起矛盾,一旦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容易引起双方的情绪激动,矛盾更加剧烈,积怨更深,执行难度特别大。再者,很多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很困难,只能解决温饱,供子女上学、求医都很困难,根本无履行能力,但因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如案件不能执行就会引起申请人不满。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容易引发新的矛盾,或新的诉讼,或当事人上访、缠诉,屡见不鲜。

    (四)当事人缺乏风险意识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民事行为时,应将对方的情况予以调查或约定明确,否则就应该承担寻求司法救济时败诉与执行不能的风险。缺乏风险意识妨碍了人们对法院执行的正确认识,在执行过程中,当执行人员告知当事人有提供执行线索的义务和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时,当事人不理解,反而认为这是在推诿,有的干脆直接向县委、纪委、人大等机关告状,甚至威胁恐吓执行人员,采取各种方式,给执行人员施加压力 。我们应该看到,执行结果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关系密切,具有不确定性。

    (五)容易引发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

    在农村地区,由于地缘、人缘、血缘关系,客观上必然形成各种各样复杂的社会关系,农村家族、宗族聚居为多,易结成自我保护团体,由于家族势力和宗族势力的参与,再加上村民只有朴素的正义感与是非观,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一些婚约财产纠纷、涉农纠纷等案件,极易引起当事人、村民与执行人员产生冲突对立。一些意图不轨的被执行人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由此引发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案件的执行。

    (六)执行案件成本高,执行周期长

    1、执行案件成本高

    农村一般都处于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执行一次都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一个案件仅靠执行一两次很难执行完毕,所需要的执行成本很高。虽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可由被执行人负担,但多数被执行人连案件款都无法给付,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当事人不交纳,就会使本来就很紧张的办案经费更加困难,影响了执行效率。

    2、执行周期长

    执行案件规定在六个月内结案,对大多数农村执行案件来说,由于执行案件成本高,执行效率低,在六个月以内根本不可能执结,由此造成执行周期长的问题。

    二、解决农村执行难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增强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公众自觉服从司法裁判的精神源泉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所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要对村民加强法治宣传,增强法治意识,在思想上形成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观念,使其基于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尊重和信任,自觉服从和遵守司法裁判,保证司法裁判执行的顺利进行,提高执行效率。

    (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和查找制度

    1、建立有效查找被执行人联动机制

    (1)建立与司法所、村委会等联合执行机制。只有让司法所、村委会参与执行,才能更及时地掌握被执行人信息,充分了解被执行人所在村的具体情况。

    (2)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必要时可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住地或通过侦查手段定位被执行人所在位置,对被执行人展开“多头执行”,让其无处可逃。

    2、建立有效查找被执行财产制度

    (1)建立被执行财产发现制度 。包括财产举报和财产申报制度。债权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其他公民也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报制度主要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强化财产报告情况核查措施,提高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主动性。

    (2)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可以为那些执行人能够执行却逃避执行的案件提供有效信息,使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成为徒劳 。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要求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每个村民要设立一个银行账号或信用卡账号,且必须使用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

    (3)建立分期执行制度。由于农村有春耕、夏种、秋收等季节,其收入也有季节。在执行时,可避开春耕、夏种时节,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分期执行制度,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4)健全执行悬赏和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和财产。

    (三)注重执行和解

    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协商达到了一致意见,并经人民法院批准,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通过执行和解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在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之间以及执行当事人相互之间应当沟通信息,互相理解。

    1、树立和谐执行意识

    树立和谐执行意识,要把诉讼程序中的调解制度引入执行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有效提高案件执结率。

    2、注意执行和解方式

    (1)执行和解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从执行工作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例如采取劳务抵债、以租抵债的方式执行,或悬赏举报等。

    (2)加强司法协理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司法协理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人民调解工作技能,从源头上减少法院执行农村案件的数量。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积极协调作用,有效解决农村案件执行难问题。

    (四)建立应急机制

    1、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为有效了解案件执行信息,应对突发情况,可建立轮流值班制度,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保持信息畅通。

    2、建立案件执行风险评估制度

    为有效执行农村案件,从容应对风险,针对农村案件执行的特殊性,制定一套或多套执行预案,对案件执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3、建立联动应急机制

    针对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法院可与公安、检察院建立联动机制,遇有紧急情况,可以请求协助,增强应对力量,维护人身安全,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五)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许多案件的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又无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如果存在充分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来满足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就会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司法程序之外得到解决,当事人就可能不会选择诉讼和申请执行来解决问题,一部分执行难问题就会从源头上得以避免。为此,国家可以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先行支付,以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维护社会稳定 。

    三、结语

    农村执行难问题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我国政治文明的逐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的进一步增强,以及社会各项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熊宁:《关于如何化解农村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中国法院网,2012-10-30。

    [2]黄露玲:《农村民事案件如何破解“执行难”》,大众网,2011-01-06。

    [3]石先钰,李方方:《克服“执行难”的制度安排新论》,《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

    [4]王运慧:《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与对策新探》,《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5]童兆洪:《综合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的实践》,《人民司法》,2010年第13期。

    [6]袁建平:《司法公正视角下的执行难及其矫治》,《理论专刊:民主与法制》,2010年7月。

    [7]魏建文,周盖雄:《司法裁判执行难及破解之道》,《理论探索》2012年第5期。

    [8]郑策:《基层法院执行难问题调查与思考》,《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

    [9]江必新:《强化内部治理 有效解决“执行难”》,《法律适用》,2010年第7期。

    [10]王学全:《关于农村执行案件难点及成因的调查》,中国法院网,2008-12-15。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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