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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无证驾驶逃逸致人死亡自首领刑赔偿
发布时间:2013-05-14 09:02:12
本网讯(李琳 廖毅)
90后青年周伟虎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伤他人,为逃避责任,不仅未及时对伤者进行救助,反而驾车逃逸,并连夜逃往广州东莞市躲藏,最终导致伤者死亡。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自己不仅进了监狱,还需就民事部分进行赔偿。
2013年5月13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永丰、李永庆父亲李卫国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损失110 000元,医疗费723.6元;被告周伟虎赔偿原告李永丰、李永庆父亲李卫国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损失100 775.2元(已赔付70 000元,实际尚应支付30 775.2元)。 2011年1月5日,被告周伟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所有的轻型货车搭载朋友四人从龙胜各族自治县乐江乡到龙胜县城吃宵夜。同年1月6日凌晨1时54分,被告周伟虎驾车经龙胜县城桂龙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县公路局门口公路人行横道时,将行人李卫国撞伤后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对李卫国进行抢救,即驾车逃离现场,将肇事车开回乐江藏匿后连夜逃往广东省东莞市躲藏。事故发生后,李卫国被龙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送到龙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龙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取证、侦查,2011年1月17日,作出龙公交认字[2011]第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伟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避让行人并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1月8日,被告周伟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交通肇事及逃逸的犯罪事实,后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被告周伟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现被告周伟虎在广西区桂中监狱四监区服刑。2011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在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200000元。签订协议前被告沈玉学已赔偿给原告70000元,余下130000元,双方协议到保险公司理赔后一次性付清。此后,原告二人多次向被告沈玉学及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桂林支公司之间来回追索赔偿款未果。为此,2013年1月5日,原告李永丰、李永庆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桂林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120000元;2、被告周伟虎、沈玉学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123379.1元(已支付70 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交通事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龙胜县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周伟虎是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被告周伟虎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故被告周伟虎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投保了第三者交通事故强制险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余额再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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