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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致被帮工者受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左禄山 发布时间:2013-05-10 16:44:07
【案情】
陈某建造住房,因人手紧缺,同村的廖某便主动到陈某家帮忙。在卸下砖块的过程中,廖某不小心,将砖块砸到陈某的头部,陈某未能躲开被砸中致头部流血,为此陈某到医院就诊,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事后,陈某要求廖某赔偿部分损失,廖某予以拒绝。 【分歧】 本案就廖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廖某虽为帮工人,但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陈某受伤,符合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廖某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廖某为帮工人,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是否赔偿作出规定,况且被帮工人系无偿帮工的受益人,故被帮工人陈某所受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廖某不应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廖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只对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被第三人致害以及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帮工人致害被帮工人是否担责没有作出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廖某在卸砖的过程中负有保证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其致陈某头部受伤存有重大过失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就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被帮工人要担责,而当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帮工人却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这有违公平原则。当然,基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法律不必苛求帮工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廖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符合风险自负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风险自负原则在帮工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被帮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帮工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但基于对某种利益的追求或对风险存有侥幸,而自愿承担帮工人所带来的损害。善良风俗原则提倡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对于助人的行为,法律应给予支持和保护,在无偿的帮工与被帮工关系中,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只要帮工人是在不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下致被帮工人受伤,就应当免除其部分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无偿帮工人廖某在帮工过程中存有重大过失致被帮工人受伤,根据侵权责任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帮工人陈某作为纯获利益的一方,根据公平原则、风险自负原则、善良风俗原则,应减轻廖某的部分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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