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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房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黄正秋   发布时间:2013-05-06 15:27:59


    【案情】

    2012年5月8日,刘某在某村六组地段建新房,刘某与李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将房屋工程承包给李某,采取单包工程方式,刘某提供建材,李某负责人工、模板、架树、施工机械、机具、铁钉、铁丝、马爪、撑树等一切施工所需用品,每平方米按150元计算。还在合同第三条第4项中约定:乙方(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制作严密的安全措施和技术保障措施,严禁酗酒、打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以及带病进入施工现场……,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不论费用多少,一切责任由乙方(李某)承担,甲方(刘某)概不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李某又将其中的混凝土工程分包给杨某,口头约定按50-60元/方计算承包款,混凝土搅拌机、提升机等工具均由杨某提供。杨某又叫来张某等人浇注混凝土,杨某与浇注混凝土的工人从承包款中按三、七分成,即杨某拿承包款的30%,工人拿承包款的70%做工资。2012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当房屋建至第一层时,正在做混凝土搅拌的张某因小型提升机固定三角架的铁丝断裂,导致张某随三角架一起从一楼上摔下受伤。张某伤后在医院住院39天,共用去医药费27451.5元。经司法鉴定,张某双肺挫伤、左侧少量血气胸、左侧多肋骨折、右第7肋骨折、左肾挫伤、腰1、2、3、4椎左侧横突骨折、左侧腰大肌挫伤、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手指皮肤擦伤,综合评定为玖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伤休120日,后续治疗费用遵医嘱,预计壹万伍仟元。

    另查明,支持小型提升机的三角架树系杨某叫工人所扎,但扎架的铁丝系刘某买来提供的。在施工过程中,张某未带安全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刘某、李某、杨某也未强制要求工人带安全帽或采取相关防护措施。李某、杨某亦无相关建筑资质。张某的总损失为99853.12元。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总损失由李某赔偿30%,由杨某赔偿50%,张某自负20%,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总损失由李某赔偿20%,由刘某赔偿20%,由杨某赔偿40%,张某自负20%。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杨某在建筑工程中分包了其中的混凝土工程并获得了利润,并且未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应为接受劳务方,张某系纯粹提供劳力获得报酬,属提供劳务方,杨某未对张某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对所扎三角架亦未进行安全检查,作为接受劳务方,相对于其他各方在本案中有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李某作为总承包人,无相关建筑资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应负相当的责任;刘某与李某签有“不负安全责任”的相关协议条款违法,作为房屋发包方的刘某将房屋发包给无资质的李某建筑,且对现场管理不够,亦存在过错,亦应负相当的责任;张某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过错,应负相应的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在责任比例划分上以张某自负20%、李某承担20%、刘某承担20%、杨某承担40%为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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