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打伤KTV服务员 寻衅滋事判二缓三
发布时间:2013-05-09 08:52:25


    本网讯(吉国民)  2013年05月08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贾义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01月30日晚18时许,被告人贾义仁伙同武吉祥(另案处理)、刘同寿(在逃)酒后窜至范县新区英利KTV唱歌,在该KTV吧台处无故将服务员吴友明打伤。经范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友明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贾义仁赔偿吴友明经济损失1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吴友明的谅解。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义仁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贾义仁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贾义仁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义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