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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赚300元 被判徒刑三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2-04-17 14:04: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庞思雅)
明知贩毒有罪,有些人为谋不法利益,仍铤而走险。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陆屋镇沙塘村的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近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1年11月7日至9日间,被告人张某在灵山县陆屋镇古城桥练车场附近,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傅某,得款人民币300元。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接到傅某需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到达双方约定的地点陆屋镇某市场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3小包,净重0.6克。经鉴定,从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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