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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三起五百元 被判刑罚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2-06-11 14:37: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龙)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西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专门针对单身女子抢劫的案件。韩某、赵某共实施抢劫犯罪3起,抢得现金共560元,其他财物折价903元,共计犯罪数额 1463元;王某共实施抢劫犯罪2起,犯罪数额1380元。最终,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2月28日23时30分,被告人韩某伙同赵某经事先预谋,随身携带尖刀,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南邮政路与西二条路间,由赵某掩护,韩某上前搂住被害人女青年张静(化名)的脖子,用尖刀刺张静腹部一刀后将其女士挎包( 价值15元)抢走。包内有现金60元、仿LV钱包1个(价值8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法医鉴定,张静腹部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1年12月29日18时50分,被告人韩某伙同赵某、王某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六条路平安街附近,由赵某将被害人任萍萍(化名)按倒后将其挎包扔给韩某,后三人逃离现场。包内有粉色卡通图案钱包1个、身份证及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等物品。

    2011年12月30日17时40分,被告人韩某伙同赵某、王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景福街西二条路西一小区,由王某望风,韩某、赵某尾随被害人董齐齐(化名),赵某用手捂住董齐齐眼睛,韩某趁机将其挎包(价值100元)抢走,赵某抢走NOKLA牌N86型手机1部(价值750元)。包内有红棕色钱包1个(价值30元)、现金5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

    被告人韩某伙同赵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韩某、赵某多次实施抢劫犯罪。韩某、赵某、王某系共同犯罪,韩某系主犯,赵某、王某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查明,韩某、赵某、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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