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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有关问题的浅见
作者:李杰    发布时间:2012-12-21 11:05:36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比做了较全面、详细的规定。下面仅对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1、由谁通知证人出庭的问题。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或只提交证人名单,而我们有些法官往往忽略当事人申请和法院通知证人出庭这样的程序要求,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带己方证人到庭,所以我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二是提出的申请应是书面的,也不仅仅是只列证人名单,三是法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的,应以出庭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按时到庭。

    2、证人出庭作证时应明确的问题。包括证人应当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一名证人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等等。对这些方面,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向各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释明。

    3、当事人临时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如当事人未在举证期内书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庭审时临时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是如果该证人已经到场的,我认为可以参照《规定》第34条第2款的精神,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将其同意的意见记入笔录,然后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则不应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但如果该证人的证言可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的,可以根据《规定》第41条、第43条的精神视为新的证据,允许该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注意向对方当事人释明理由,并应保证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利。

    以上几点仅是本人的粗浅认识,不妥之处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安国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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