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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件证人出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作者:许暘 陈聪慧   发布时间:2011-03-31 10:09:10


    随着当事人法律与举证意识的增强及商事案件复杂程度的加深,案件审理中原被告申请证人出庭的比例也呈现上升趋势,经了解发现在审判实践中,证人虽出庭但较以往证人仅提供书面证言时的法庭采信率普遍未见提高。经调研,海淀法院民四庭发现证人出庭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证人多为原被告或关联企业员工。在原被告商业往来中,经手或见证交易流程的客观上多为某一方员工,但其作为证人时因存在利害关系,证人身份的合理性常被对方质疑,进而影响其证人证言的采信率。

    2、证人陈述及回答问题表述不清。证人出庭时,由于时间相隔较长、心态紧张或事情发生时未留意,且个体对事物的认知、记忆及表达方式存在差异,在庭上陈述或被对方代理人询问时,部分证人所述内容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对法官案件事实的查清造成干扰。

    3、部分证人与举证一方恶意串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庭证人均是由主张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出于人情,基于各种关系,证人难免与举证当事人串通,受其意识支配。致使证人倾向性明显,出庭作证形式合法,实质违背正义,法庭得不到客观真实的陈述。

    4、法官普遍对证人证言采取较为严格的采信规则。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人证言极易在质证环节中被对方当事人质疑,同时部分法官也对证人证言形成了“宁信其无,不可信其有的”证据裁判认识。

    为进一步发挥证人证言对查清案件事实的积极作用,化解原被告双方矛盾,海淀法院民四庭提出以下对策:1、坚持向当事人发放举证指引,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举证权利;2、要求法官在庭审中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分配,避免当事人做无用功;3、要求法官审慎采信证人证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不轻信,但也不盲目排除;4、要求法官坚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通过释疑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对证据的认知程度及在商业活动中保留、收集证据的意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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