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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欠条”当“借条”行不通
发布时间:2012-05-25 09:33: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建美)   2010年2月13日,小李给小王写了一份欠条,主要内容是:仅欠小王现金20 000元,一个月后归还.但小李一直没向小王还钱.于是小王拿着这张欠条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海淀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李偿还欠款20 000元.庭审中,小李抗辩说其从没有向小王借过钱,这张欠条是小王胁迫他书写的.因此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不欠小王钱。小王坚持认为他确实借给了小李2万元现金,其后打了这张欠条,这张欠条实为借条。

  法官评析: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民间借贷必须存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借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体现为口头约定或书面借据,但在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必须由出借方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欠条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但不能证明该债务产生的是否以借贷为前提,本案中从欠条书写的内容看也未表述出存在借款的意思,因此仅凭欠条,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后,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请。

  法官提示:1、债务应当清偿。但起诉时应选择好正确的法律关系,主张不当,将被法院驳回起诉,增加诉讼成本。

  2、债务凭证应书写清楚,将双方债务形成前提明确写明,避免日后诉讼双方就该债务是否存在发生争议。

  3、债务凭证的名称与债务形成原因应对应,如:借款的债务凭证应书写为借条,货款、租赁费等的债务凭证应书写为欠条。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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