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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对策
作者: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罗贵成   发布时间:2013-05-03 15:40:24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生活中,广袤的农村不发达地区老年人的养老状况不容乐观,赡养纠纷案件有增无减,相当多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他们在物质上处于困境,精神上也受到沉重打击。

  究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子女多,农村经济条件差。在农村地区农村子女多,打工仍是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收入较低,并且常年累月在外,很难给予老人经济帮助和精神慰藉;二是父母子女感情基础不牢,特别是婆媳之间,因思想观念不同,对家庭的看法差异较大,沟通困难,导致难以和睦共处;三是父母被子女拆散供养引发纠纷。由于经济社会原因,许多农村家庭把父母分开供养,一但一方供养的老人后死亡,供养的子女就会觉得自己吃了大亏,导致赡养纠纷发生。

    针对农村赡养纠纷较为突出的现状,为此提出建议,一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要更加彰显司法智慧。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的调解工作作用,同时审理中可邀请相关事前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进行旁听和参与调解工作,扩大该类案件的社会影响,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赡养案件的发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二是积极建立对老年人生活关心保障机制。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等深入农村要形成常态机制,帮助他们解决赡养纠纷,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积极支持诉诸法律,使遗弃、虐待老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风俗;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改变农村老人“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鼓励更多的老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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