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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儿不养父违法 法院对此类案件绝不儿戏
发布时间:2013-03-06 14:05:07


     本网讯(陈晓菲)   养儿防老。这不但是古训,同时也是法律的要求。可是,如今儿女以种种理由不养老人的事例在社会上到处都有,尤其在法院里遇到的这种案子更多。所以,法官们非常痛恨这种不孝子孙,遇到不愿赡养老人的案件决不儿戏。

    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就遇到一起这样的案子。当法庭做出宣判后,年已近七旬的彦老汉立马老泪纵横,哽咽不止,多日受三个儿女不赡养的委屈一下子倾泻出来了,认为终于可以依法从儿子们那里讨来赡养自己的权利了。

    说起本案的起因,还得从头道来。前几年,在彦老汉六十五岁之时,因与原配老伴感情彻底破裂,提出离婚。离婚后,其老伴不准备再婚,跟着儿子们过日子。而彦老汉却又与一个比自己儿媳妇还小的女人结了婚。这种现实本来让自己的儿子们就尴尬得很,然而,再婚不久的小女人又给彦老汉生了个比其孙女还小的小女孩。这下又引起三个儿子们的强烈不满,不但不愿赡养彦老汉,而且还提出坚决不同意彦老汉的小媳妇进彦家。认为其父丢了儿子们的脸面了。

    无奈,彦老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原告彦老汉诉称,他与被告即三个儿子系父子关系,他将三个被告抚养长大,并负责三个被告成了家立了业。现在自己年迈体弱,失去了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需要生活帮助,因此要求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使自己老有所居,安享晚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个被告各为自己提供住房一间,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被告、大儿子彦宇接到其父诉状后,在法官们依法伦理的开导下辩称,其同意赡养父亲,愿意为父亲提供住房一间,但只限于原告本人居住、使用,其他人不得回去共同居住、使用;自己现在经济上也不宽裕,既要还贷款又要供孩子上学,原告要求的赡养费过高,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会缺原告的钱花。

    被告、二儿子彦皋接到其父诉状后也同样辩称,同意赡养原告其父,愿意为原告其父提供住房一间,但只限于原告本人居住、使用;因家里刚盖过房子,自己又赡养着母亲,还供两个孩子上学,生活也比较困难,原告要求每月300元生活费过高;请求少拿点赡养费。而三儿子同意两个哥哥的意见。

     那么,彦老汉的三个儿子为何全在为其父提供住房时又提出“只限于其父本人居住”的条件呐?原来,他们还是因为父亲娶了小老婆,生了小妹妹,嫌其父丢了他们的人了,不愿让父亲的小老婆进彦家。

    为公正处断本案, 法官们彻底查明了如下情况:原告彦老汉的三个儿子目前都是打工为生,月收入均在1000左右,各家还有困难。如果让他们每月各拿出300元钱赡养原告确实有困难。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赡养老人又依法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对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为此,通过综合考虑原告彦老汉的实际需要、以及三个儿子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法官酌定判决三个被告除各为其父提供住房一间外,每人每月支付其父100元赡养费。其父目前的婚姻和其他的个人问题不许他人干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无意见。就此,一起赡养老人的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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