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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05-02 11:11:48


     本网讯(诺敏) 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于日前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该规定共十二条,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进行审查,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办理。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具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该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有权受理涉外案件的专门法院,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该规定明确,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独立的国际司法协助登记制度和国际司法协助档案制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送达回证、送达证明在各个转递环节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办理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材料应当作为档案保存。

    据介绍,自1987年我国与法国谈判缔结我国首个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以来,我国已与60余个国家签署了100余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其中有40余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含有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内容。1991年和1997年,我国先后加入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和《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可以与67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与42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相互委托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对于与我国尚未建立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我国也可以与其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

    据统计,目前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数量,已从最初的每年不足十件上升到每年三千余件,调查取证也已达到每年数十件。案件类型也由简单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扩展到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多领域的纠纷。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作为全国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将制定本司法解释的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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