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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盗窃定罪起点幅度提高为一千元至三千元
发布时间:2013-04-07 10:17:17


     本网讯(诺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该《解释》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据统计,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须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据了解,《解释》共十五个条文,主要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盗窃财物数额的认定方法;“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盗窃未遂和以单位形式组织盗窃的处理等问题。

    解读:

  ——明确关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解释》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1998年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如《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明确关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的特别规定

  《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明确关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规定为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解释》在充分领会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审判实践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有关方面意见,从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对这三类行为进行了界定。《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解释》将“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对于“多次盗窃”,《98年解释》将其明确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打击力度。

  ——明确关于盗窃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盗窃犯罪案件数量多,情形复杂,在办理盗窃犯罪案件中必须注意区别对待,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七条充分体现了这一政策要求,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明确关于盗窃未遂的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公私财物,但是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罚,这是刑法相关规定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形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明确关于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以单位形式组织、指使员工盗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一些公司、企业组织、指使员工盗窃国家电力的行为,近年来不断增多。《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明确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盗窃犯罪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是惩治此类犯罪的重要刑罚手段之一。《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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