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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在实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作者:黄永林 任燕 发布时间:2012-08-27 14: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已经实施一年多,增加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处理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但该解释客观上也造成部分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存在新旧差异,改变了当事人原有诉讼预期,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对该解释的溯及力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部分尚未审结的案件包括上诉和重审、再审案件是否适用《解释三》存在一定争议,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对部分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处理结果上会造成明显差异。 二是房产处理可能加大一方的执行风险。审判实践中,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贷的现象较为普遍,因当前一线城市房价普遍较高,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往往没有及时履行给付对方折价补偿的能力。以往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时,法院可灵活选择有补偿能力的一方取得产权,或在均无能力的情况下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并督促当事人将房屋折价变现后实际分割。适用《解释三》后,对该类情况只能将产权处理给首付一方,如其没有履行能力,而且在仅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无法强制执行,另一方及时取得折价补偿将存在较大执行风险。 三是法院对该类案件处理的新旧差异可能导致息诉服判率的下降。由于适用法律的变化,客观上会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产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财产中对《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没有合理预期。新解释实行后,当事人双方财产分割方面必然呈现此消彼长的事态,利益上的巨大冲突极易导致彼此矛盾的加深,并且导致当事人对法律以及法院工作的不理解,甚至是引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从而导致涉诉信访率的增高。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几点对策: 一是加强审判人员对该司法解释的学习,全面理解和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裁判过程中,综合考虑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从婚姻法立法精神及原则的角度出发理解和适用《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在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进行利益平衡,避免对《解释三》的机械适用和分割理解。同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尽快对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溯及力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二是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工作。针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对法律适用的不理解以及对法院的对立情绪,法官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耐心、细致地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工作,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贯穿整个审判过程,消除当事人的负面情绪。 三是抓住机会充分调解。《解释三》实施后此类案件在给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解释三》实施后当事人会随之调整自己的诉讼心里预期,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充分抓住当事人的这一心理变化,在双方此消彼长的心理预期中找到平衡点,促成当事人和解、督促当事人履行,圆满解决案件。 作者单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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