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轮车司机严重超载飚车 撞人致死赔偿21万
发布时间:2013-02-28 15:09:16


     本网讯(宋晓葆 和贵平)   一司机自以为驾驶技术老练,竟驾驶严重超载的三轮车在道路上飚车,到交叉路口时也不减速,结果与一辆电动车的相撞,造成电动车司机受伤致死,不但自己赔偿受害人21万元,还被判了缓刑。2013年2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军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刘军平是一位三轮车司机,常年为一些建筑工地拉一些建筑用品,因此,他自以为驾驶技术熟练,常常超载运货。2012年10月24日10时许,刘军平照常驾驶核定载重为0.75吨、实际载重却为8.43吨的三轮汽车为人送货,看到道路上车辆较少,刘军平驾驶着三轮车飞快行驶,还不时超越一、两辆车,当行至焦作市温州商贸城南门口时,他也没有减速,结果与骑电动车来此买菜的王建国相撞,致王建国抢救无效于2012年10月2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看着躺倒在地、浑身是血的王建国,刘军平赶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军平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刘军平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此案审理期间,被害人王建国之妻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军平赔偿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刘军平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11000元,被害人的亲属也对被告人刘军平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刘军平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军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军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在事故被确定为交通肇事案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军平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