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九宾 刘泽方)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人人皆知皆懂的道理,可真正做起来就难了,有些人喝醉了酒却偏要逆理而行,造成严重后果给他人和家人都带来了难以抚平的痛苦和伤痕。3月19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平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9月19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王志平在外与朋友聚会后,醉酒驾驶轿车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行驶至人行道上,与在人行道上的闫锋、姬彭飞、杨树立、赵兴四人发生碰撞,造成闫锋当场死亡、姬彭飞抢救无效死亡、杨树立、赵兴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志平醉酒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诉讼中,被告人王志平家属与被害人姬彭飞、闫锋的近亲属及被害人赵兴、杨树立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姬彭飞、闫锋的近亲属及被害人赵兴、杨树立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志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