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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为贷款以威胁方式迫使他人签字如何定性
作者:罗淑萍   发布时间:2013-04-27 14:34:02


    2013年4月1日,光明网刊登了邱爱明同志的《为贷款以威胁方式迫使他人签字行为如何定性》一文,笔者有不同的观点,特一抒己见,以供商榷。  

   【案情】

    王某因生意急需5万元资金周转,便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因手续不全被信用社拒绝。王某便对信用社主任威胁说:“如果这次你不贷款给我,我就对你不客气。”并一直纠缠主任。主任无奈便签字贷款给王某。

   【分歧】

    对王某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信用社主任签字为其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获取贷款为目的,对信用社主任实施威胁,主任受到威胁后被迫给其签字贷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贷款手续不齐全,为达到贷款的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信用社主任签字,其行为主要侵犯了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管析】

    原文作者认为,王某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信用社向其提供金融借贷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6条第一款中“(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的范畴。王某强迫贷款的数额达到5万元,并且对信用社主任实施威胁、纠缠,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

    笔者有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这里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该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等。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该罪论处。

    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关键是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王某以对他“不客气”威胁信用社主任并一直纠缠主任,情节不属严重。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王某只是在言语上轻微地威胁,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只通过纠缠的形式使信用社为其提供5万元的贷款,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应认定为一般的违法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以威胁的方式迫使信用社贷款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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