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肖富胜)
农村信用社一职员利用负责发放农户小额贷款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用本村村民身份信息及签名、私刻他人印章的手段,先后侵占本单位贷款20笔共计38100元,近日,被临澧县烽火乡庞某以职务侵占罪被临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4年,由于当时做生意亏了钱,身为烽火信用社职员的庞某便打起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贷款的主意。3月15日,庞某私刻了一枚烽火乡龙泉村村民辛某某的印章,冒用其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并假冒其签名,从烽火信用社套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00元据为己有。由于当时制度不完善,2000元以下的贷款不要求有身份证复印件,站干若是弄虚作假,也无法审核其真实性。尝到甜头后,庞某野心大了起来,继续多次采用这种手段骗取贷款,至2005年3月,共骗取贷款20次,每笔1000至2000元不等,共计38100元。在2012年清收不良贷款行动中,烽火信用社在烽火乡发现了部分由庞某伪造、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信用社贷款的借款凭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归案后,庞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所骗取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3 100元。考虑其具有坦白情节并全额退赃,临澧法院遂依法判处其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