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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为亲戚贷款 法院判决担责偿付
发布时间:2013-03-25 09:41:28


     本网讯(钟永红)   身份证是每个公民法定的身份证明,其法律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周军因轻意向别人出借自己的身份证,缠上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3年3月25,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周军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贷款本金292026.08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合计为55275.83元。

    江西省横峰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9日,原告工行横峰支行与被告周军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工行横峰支行向被告周军发放贷款32万元,贷款期限10年,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并对逾期借款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如约放贷32万元到被告周军指定账户为周军的账户。2007年7月20日,该账户转账30万元到户名为周明(系被告周军的哥哥,已死亡)的账户。2007年7月19日周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该笔贷款本息由周明负责偿还。截止2010年12月31日,被告周军已累计24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尚欠贷款本金292 026.08元,积欠利息55 275.83元。

    江西省横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工行横峰支行与被告周军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如约向被告周军履行了发放贷款32万元的义务,被告周军作为《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在收到原告发放贷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工行横峰支行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0年12月31日,被告周军已累计24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周军提前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江西省横峰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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