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伙同他人飞车抢夺路人金项链二审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03 17:04:44


     本网讯(通讯员 郭健)   男子与同伙驾驶摩托车抢夺路人金项链一审获刑二年零九个月。因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11月23日,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1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吴绍勇伙同杨华(在逃)驾驶摩托车窜至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中国银行门口处,见被害人钟媛脖子上戴有一条24K黄金项链,被告人吴绍勇趁被害人不备之机,抢夺被害人钟媛脖子上的价值人民币3135元的24K黄金项链1条。抢夺得逞后,被告人吴绍勇搭乘同伙杨华驾驶的摩托车迅速逃离了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绍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伙同他人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且系流窜作案,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吴绍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绍勇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吴绍勇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赣州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绍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原审法院根据吴绍勇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以及吴绍勇系累犯等情节,对吴绍勇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吴绍勇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