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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闹市结伙夺财物 落网获刑三年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3-02-18 10:27:24


     本网讯(通讯员 蒋湘华 雷娜)   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石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伍千元。

    2011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石顶伙同石才利、石登京、石礁、黄荡(均已判刑)在广西来宾市预谋到桂林市抢夺金项链。随后即坐火车到达桂林,在路途中五人对如何抢夺进行了分工。13时许,被害人李彩云横过解放西路进入府后里巷时,由被告人石顶与石礁、黄荡、石登京望风接应,石才利冲上前抢下李彩云的金项链(重9.651克,价值人民币2735.6元)后逃离了现场。事后被告人石顶与石礁以人民币920元的价格销赃,五人各分得100元后,余款共同挥霍掉。

    2011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石顶伙同石才利、黄荡、石登京、石礁到信义路桂林市师范教育学院路段,见被害人肖楠戴着金项链步行在该路段,由石礁、石才利、黄荡、石登京望风接应,被告人石顶冲上前抢下肖楠的金项链(重14.708克,价值人民币5589元)。当五人正欲逃离现场时,被告人石顶与石才利、黄荡、石登京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所抢金项链。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石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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