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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视域下审判监督的作为管窥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4-26 15:31:11


    能动司法是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兴起的一种重要新型司法理念,目前学术探讨和实践操作上正方兴未艾。能动司法强调审判不再简单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而是强调对审判职能的深度挖掘与横向拓展,通过法官对司法智慧的运用实现,实现案件和矛盾的圆满化解,促进案结事了,通过审判职能的横向拓展,为法院职能的发挥、社会法律服务的供应实现更加全面、完善的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能由法院内设的审判监督部门行使,是法院自身对审判偏差的一种补强和矫正,是法院通过加强自身的监督和自律以提升司法审判质效的双提升。因而,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大有可为,主要有审判补强、监督保障与预警管控三大作为。

  一、审判补强作为。审判补强是指对审判职能的正向补充与反向矫正。在正向补充上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各类已审结并生效的各类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进行再审审查与审理。另一方面则是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通过对已审结并生效的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的再审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对于提起的再审案件,如若原裁判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恰当及程序合法的案件,通过再审审查应当予以维持并驳回当事人、检察机关的再审审查以维持原判决,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与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而如若原裁判确实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准确、程序违法等问题,则应当予以纠正改判。通过人民法院这种自我监督和约束的自律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裁判的错误率,保证案件的质量,以维护司法自身的饿权威与公信力。;另一方面,则是对审监庭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生效刑事案件的服刑人员有立功、保外就医等情形的,进行减刑或假释的处理,以实现不对被服刑人员的罚当其罪,促进对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或进行医疗救治。这体现了刑法注重教育和人道主义的司法理念。由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以已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改判可视为反向矫正,而对正确的原判决进行维持或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则是一种对审判权能的正向补充,以实现罪行均衡、罚当其罪及法律、司法权威的维护。因此从法院内设机构审监庭的司法权能上看,审判监督当有审判补强的作为,这也是审监庭职责的题中之义。

  二、监督保障作为。监督和保障的作为是审判监督职能的横向拓展。根据审监庭的职责与司法权能划分,审判监督庭对已审结或生效案件的监督体系在宏观上的改判与微观上的瑕疵矫正两个方面。宏观上的改判,前文已经论述。而微观上的矫正则主要体现对案件质量与效率的监督与保障。对于已审结或生效的案件,宏观上确实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当进行及时改判,而对于微观上的装卷不规范、裁判文书标点符号错误等具体瑕疵,则不可轻易改判而是进行优化与矫正,主要是一种对审判的监督与保障。比如人民法院已审结或生效的案件在裁判文书格式规范、标点符号错误等细节瑕疵,审判监督部门应当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予以矫正,以确保案件质量上的尽善尽美。而对于案件审限严重超期,就判不决等问题,则可以通过建立发布审限超期案件通报制度,对法官即将超审限或可能存在超审限的问题进行通报与预警,促进案件审判效率的提升。因而,综上,在能动司法的视域和预警下,审判监督应当具有祛除司法瑕疵,保障案件质量与效率提升的作为。

  三、预警管控作为。前文所述的审判补强、监督保障均是对以发生的司法实践进行矫正与补充,即主要为一种横向铺展,而预警管控作为则是审判监督权能的纵向延伸。预警管控均是对未来司法时间与审判行为的预测和指导,通过已发生的司法实践进行规律性的探索和总结,以研磨规律和经验为未来的司法实践进行指引和预警。审判监督的预警管控作为主要体现在对过去司法规律的探索和司法经验的探索,通过探索与总结,归纳审判中常见的司法瑕疵与普遍性问题并予以发布,对审判业务庭未来的司法实践进行预警和牵引。首先,审判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总结已审结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然后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对未来审判时间可能存在风险与漏洞进行提前预测并采取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等方式告知审判业务庭及主审法官,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司法瑕疵以提升案件质量。其次,审判监督部门的风险管控作为还体现在司法规律的探索和理论研究预知进入审判实践中当注意的程序问题、文书格式规范,文法用语瑕疵,以提前预测司法审判行为的法律风险与审判权运行的可能漏洞。通过预警,实现对可能存在或将要发生的法律风险与漏洞进行规避或控制,实现审判风险在萌芽阶段的控制与治理,法律漏洞在初发状态即得到有效控制。这不仅是审判监督权能的纵向延伸,亦是能动司法的题中之义和内在要求。因而,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审判监督不仅具有审判补强与监督保障的权能,还当在预警、管控上积极作为。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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