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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后审判监督庭职能转换思考
作者:胡书海 刘烨   发布时间:2012-12-28 15:00:52


    审判监督是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司法救济机制。审判监督工作,因其职能,在于纠正错案,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提级,基层法院审判监督职能弱化,审监庭的主要职能也应转变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一、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审监庭角色定位

    新《民事诉讼法》主要从四方面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修改:1、明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进一步将再审事由明晰化、具体化;3、明确了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4、延长了特殊再审事由的申请再审期间。

    民诉法修改后,审判监督庭如何进行职能转换,我们认为,作为基层法院审监庭应当将工作的重点放到对全院审判工作的审判监督上,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完善诉讼内部监督,建立并完善一套以其为主体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较强实践操作性的案件质量监督体制。

    (一)、要确立审判监督庭为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的主体地位。应明确审判监督庭为法院案件质量监督体制的主体,对案件质量负有专门的监督责任。同时,应明确审判监督庭的主要内容:1、评查监督法律文书的质量;2、评查监督案件是否超审限;3、评查监督发回重审、改判案件;4、当事人反复反映、申诉但法院未审查的案件;5、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注,对案件办理意见较大的案件;6、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检察院抗诉的案件;7、其他应进行质量监督的案件。

    (二)、审判监督应该是全程的流动性监督。

    新的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以上条款的修改势必导致基层法院审判监督案件数量增加。因此,切实提高基层法院案件质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而目前在法院内部实行的无论是案件质量检查,还是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都是一种事后监督,改变目前的事后监督为事前及事中监督,才是提高案件质量,避免产生差、错案的最有效方法。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职能,审监人员必须在进行案件质检的同时,更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保证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公正。法院领导要对审监工作大力支持,更应该做好和完善拓宽监督渠道,尽可能地充分发挥对案件的事前监督能力,要建立从立案、庭审、执行、质检直至归档进行全程的流动性监督机制。

    (三)、强化审判监督对程序公正的监督。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而程序公正隐含在审判的各个环节中,较难检查和发现问题。审判监督庭在监督过程中,要对每个承办人审结的案件进行个案抽查。一是审查是否存在未经报批的超审限案件、开庭传票日期与实际开庭日期是否相符、是否公开宣判、送达回证的签收是否规范等。二是对各类诉讼笔录进行专项抽查。庭审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等笔录类诉讼文书是重要的审判过程的静态反映,真实反映审理过程的操作程序。三是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查。对裁判文书的检查要从有无错别字、用词是否得当等,逐步转向检查文字表述是否贴切、语言是否准确、逻辑结构是否严谨、说理是否充分等,全面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二、职能转换对审监工作的要求

    加强审判监督,深化审监改革,在对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准确定位的基础上,要尽快的实现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职能,实现司法公正。具体而言应作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配好审判员

    优秀的审判人才是干好审判监督工作的灵魂,如何配强配齐审判监督法官队伍是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关健所在。要从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物质待遇上优先考虑,给审监庭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政策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对审监庭的工作和审判人员要高看一眼,让全院要感到在审判监督庭工作能出成绩、出干部。要把人品正、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配到审监庭。特别优秀的青年法官要首先考虑到审判监督庭工作,要形成干部队伍结构合理、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审判监督模式。

    (二)当好裁判员

    建立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审、监分离制度。审判监督庭既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则其职责范围就应以审判监督为限。审判监督庭原部分拥有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是与审判的科学化管理不相容的,应当加以纠正。

    (三)做好监督员

    干好监督员工作是审判监督庭的本职所在,在新民诉法时代,要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面,改变以往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自觉地转变为事前监督、审前监督、事中监督、审中监督、强化防范意识。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职能,赋予审判监督庭对整个审判过程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权。将事后的、被动的监督的状况扩展到既有事前的预防,又有过程的监督,还有事后的纠正。为实现这一目的,应把审判监督庭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来行使对各类案件整个审判过程的监督管理权。立案庭受理案件后,从排期到开庭,从审限控制到公告鉴定,从结案到司法统计,从案卷评查到归档,案件流转的全过程都应置于审判监督庭的监督管理之下,从而实现案件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有的基层法院是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来管理上述事物)。把审判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通过全面、有效的监督将其最大限度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和错误发生过程中,从而实现有限审判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避免无价值的浪费。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违纪的应及时和相关部门联系,同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等监督结合起来,构筑拒腐防线,确保法官队伍的清正廉洁。

    (四)做好质检员

    审判监督工作是审判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作为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如何当好一名案件质量的检验员是至关重要的。纠错是审监庭的中心工作,要形成以审监庭为核心的案件质量管理中心,可以辐射到审判执行的各个层面。案件质量评查、审限执限跟踪、法律文书评比、庭审观摩比赛、执行裁决权的审查、执行现场的监督等都纳入审判监督庭的日常工作中。实行月月有考评、季度有通报、年终有奖惩的工作格局,树立精品意识,每名审监法官都要当好法律产品出口的检验员。

    (五)当好调解员

    审监庭审理案件除了法律效果外,必须注重社会效果,有的案件还要考虑政治效果。注重社会效果是审监庭办案的重要特点,也是审监庭办案水平的重要体现,有些案件还是改与不改,都有要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主动和相关的庭室和办案人员交换意见,以诚相待,以理服人,在审判艺术上要多注重调解,到了审监庭的案件大部分是纠缠了多少年的,有的当事人已经被拖得精疲力尽,给我们创造了很好的调解机会,调解结案可以更好地平息纷争,使双方服判息诉,调解实际上是一种更高级的审判,也符合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六)做好调研员

    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应该是一专多能的法官,除应有良好的职业品格、精深的法律业务水平、敏锐的判断洞察力和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外,还应具备善于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在理论研讨方面有一定擅长,要不断创新调研工作思路和方法,开扩视野,要树立精审监的品牌意识,把法律前沿的东西和目前全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研究,要用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综上,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做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的工作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基层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在对民诉法修订前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有比较深刻了解的基础上,结合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新的规定,加强业务学习能力,转变旧有观念,对审判监督工作进行合理定位,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新民诉法时代对审判监督庭工作的要求行使好审判监督权,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做到司法为民,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中院 新野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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