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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如何知“底”
作者:陈宝军    发布时间:2013-03-04 10:47:04


    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经济主体利益熏心,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接踵而来。作为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面对日益增多的群众新诉求和司法能力有限的客观现实,应该摸清底层,掌握底数、坚守底线。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基层法官只有深入底层,了解群众诉求,准确认识基层实际才能科学化解基层矛盾。首先要将能动司法的理念贯穿到服务基层的群众行动中,了解底层实况。“人民法院为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政法干警包村(社区)”等活动,其目的之一就是让基层法官深入群众、了解民意、掌握民情,科学决策服务群众。基层法官应当以此为契机,及时发现基层群众纠纷,研判矛盾的诱发因素,作出科学的应对。基层法官在处理基层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突出两个特点:一是基层性,处于县乡文明样态下的基层矛盾有别于城市文明样态下的陌生社会,处理基层矛盾情理因素可能显的更为必要。二是突出能动性,基层社会群众仍然囿于传统“贱讼”思想,一般不会将矛盾纠纷诉诸法院。这时,法官脱去法袍,以一个普通的调停者身份主动介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次下底层倾听“好声音”。法官走下去、“转过身”,放下架子用家常话和群众聊天是了解基层民意、贴近群众的基础。和群众以朋友的身份坐下来聊聊家常,摒弃以往坐堂问案的传统纠纷化解方式。“实干兴邦、空谈吴国”,讲有感而发的话,切莫谈论官话、套话、空话,讲简短的话,干脆利落不拖泥带水,在群众中树立朴素的形象。再次要注意化解底层矛盾纠纷方法的多样性。法官解决基层纠纷是为了定“纷”止争,而不是定“分”止争,只要一个案件达到案结事了人和,该案就圆满结束,不能太计较到底谁是谁非。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基层纠纷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官查清的法律事实不一定全然符合客观事实,有时根本无法查清,也没有必要查清。换句话说,案件事实作出让步并不全然有害于公平正义,只要有利于使案件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一切积极化解矛盾方法都是可以尝试的。

    只有接地气才能掌底情,掌握底情是深入底层的延伸。作为法官既要掌握当下的司法理念,又要掌握底情,只有上通下行,将当下的司法理念贯彻到服务基层群众中才是应有之义。首先要将深入底层了解的民意进行筛选甄别,发现底层解决纠纷的好做法,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将这种优势运用到司法过程中,提高法官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找出基层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进行总结,把握问题的特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发现问题、极早发现问题。其次,分析研判问题的原因,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不仅只看表面原因,更要从深层次挖掘,从根源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最后,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提出问题解决的对策和建议,最终达到社会和谐。只有如此才能把握底情,对基层的状况了然于胸。

   一个对社会有责任感的人都有自己做人的底线,法官亦不例外,基层法官与群众的接触平凡,其一言一行都会在群众心里形成各种好的或者坏的反映,因此,基层法院应当有自己的做人底线。法官是一个“两高”的职业,既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受人尊敬,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受人关注,人民群众时刻盯着法官的一言一行。一旦处理不当不仅损害了群众对法官的印象,而且也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乃至党和国家的形象。要在整个社会语境下,脚踏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法官应当耐住清贫,耐住寂寞,公正裁判好每一个案件,才是智举。“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最重要的是使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的监督,接受群众雪亮慧眼的检验,敬畏自己的裁判权与职责、敬畏法官职业道德、敬畏法律精义。

    (作者单位: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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