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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文化对法官品格的影响
作者:张明山   发布时间:2013-04-25 14:55:30


    法院文化建设是全社会的大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大事,文化的作用是巨大的,而法院文化作为宏观的政治、经济、文化在法院的投影,自然也会对其“文化圈”产生种种作用和影响,尤其对法官品格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作用的方式和特点

    法院文化主要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对人产生作用。法院文化的存在与影响更多地不是以“外在化”为主,而是以渗透的“内化”方式进行,在悄然无声中融入人的内心世界与实践活动,主要表现为空间上的“场效应”和时间上的“文化无意识”两个方面。法院文化弥散在法院建筑、仪式、服饰、言语、行为等各个方面,貌似无形却又无处不在,类似于现代物理学中的“场效应”,成发散状、绵延状、缠绕状,具有巨大的穿透力、吞噬力、征服力,强势文化的作用甚至可以产生“黑洞”效应,使进入其中的人被牢牢吸附,难以抗拒。文化的“场效应”能以其无形的魔力,强化同质文化,消弭、吞噬、重构异质文化,而这一切都是在无声无息、无硝烟的“和平”中进行的。法院文化的影响是一个长期的文化无意识熏染过程,身处其中的人们经过生活、语言、传统、习俗、制度等环节或情境无数次的启迪、教化、灌输、规范,这些文化内容便深入人心,高度内化为活动的力量与思想的灵魂,内化成为法官自身的行为定势,成了心理的常势和实践的格律,不经特别的注意而在无意识中予以保持。

    法院文化深入人心的方式是以柔和、安详为基调的,这决定了它在改造人心的方面较简单的说教方式更有效果。法院政工部门研究教育方式与效果时,也发现往往越是”随意”的“人化”的方式,越能让人身心松弛,敞开心扉。自外部吸纳的教育日积月累后,又经过自发—自觉—自律的历程,积淀于内心的深处,成为左右人的选择、判断的价信体系。法院文化就是在人们处在自发的、无抵抗的状态下,在人们的心灵“不设防”中进行的,从而可以以更大的同化力影响更多的生活、工作于常态中的群体。所以,这种霏霏细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是最有力的化人方式,它的作用远远超过强制下的”外力”征服。

    二、影响作用效果的主要因素

    文化本身的强弱和性质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文化的强弱取决于它的核心文化,即”核心文化”具有多大的吸引力。“核心文化”既密又强,其辐射力、吸附力、征服力即强;反之,稀松的“核心文化”难以产生强大的场效应。这是因为,核心文化中的各个文化因子是貌合神离的,在常态下,还能相安无事,一旦遇到非常态的考验时,则会迅速瓦解、分崩离析。建国初期,我们提出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等法院建设的指导思想,但它的提出更多的是作为政治上的宣言,缺乏作用发挥的坚实基础,在大跃进、文革等关键时期不堪一击,甚至封建文化“抖一抖”,它就迅速地败下阵来。反之,经历了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之后的欧洲,资产阶级的司法文化奠定了牢不可破的地位,被它击得粉碎的封建文化,任何借尸还魂的企图都难以得逞。历经沧桑而至今不绝的儒家文化,源于它的“核心文化”是强有力的,焚书坑儒的强权行动亡不了它,新文化运动思想批判的利剑斩不断它,新儒学的兴起,延续着它的命脉,不仅在它的故土掀起复兴的热潮,而且堂而皇之地走向了世界,这说明了儒家文化的生命力,也验证着儒家文化的“核心文化”的功力至今是强大的。核心文化的力量决定文化“场效应”力的强弱,所以,文化场的改造关键在于对“核心文化”的改造。

    法院文化作用效果还取决于文化本身的性质是否符合人性,是否建立在务实求真和善良动机的基础上,即是否反映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法院文化体现在每个成员的言谈举止中,其核心是法官们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理想信仰和思维方式,这是人们内心最深层的东西,如果没有其内心的确信与遵守,文化显然难以发挥作用。所以,具有“化人”强力的文化一定是有人性的文化,这种文化不但强调“公平”、“公正”、“效率”,还倾注着对人的深层关注、关爱与关心,包容着对原本意义的生命的尊重与关怀,容纳了对人生、法治意义的终极思索与不懈探求。文化是人化之物,人始终是文化的中心,因此,完全可以这样说,越能体现人性要求的文化就越具生命力、影响力、渗透力。近年来,“文化建院”、“建设法院文化”热潮在法院系统蔚然兴起,但这些能否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提出的目标和举措是否真正体现了“人本主义”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当它的取向与此相违背时,文化的力量只能是貌似强大,实则虚弱。

    三、法院文化与法官品格养成

    建设一支高品格、高素质、有追求的法官队伍是法院现代化的关键,也是我们司法改革的中心目标。而法院文化对于法官的培养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我们可以说法院文化譬如一条河流,法官则是这条河流中的水滴,文化河流可以决定水滴的方位与路向,对法官培养发挥重要作用。

    (一)法院文化有助于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法官职业意识包括法律至上的理想信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和理性客观的思维方式等。长久以来,我们在意识领域往往偏重于空泛的说教和各种“运动式”的教育整顿活动,为求速胜,一哄而上,结果只能如大水过境,其来也匆焉,去也忽焉。意识相对于行为处在人们心灵内部难以触及的更深层面,其“建设”途径应有别于其它方面,这其中,文化的作用十分重要。法院文化通过渐入人心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对法官的心理意识进行改造,相对于说教式的外部“灌输”方式,它是一种内部的“培养”,是一种环境,一种土壤,重在职业意识在主体内部自发的长成。因其生自内心,故更稳固、易于保持。法院行为文化同样会促进法官法律至上信仰的养成。法官身着特殊的职业服饰、通过严格的甚至是繁琐的程序在一个特定的经过特殊装饰的封闭空间进行审判活动,类似于演员在舞台上“表演”自己的角色,而观众在“看台”上旁观,通过这种“演员”与“观众”角色的分离,可以“内化法官的理性精神和品质”,“凸现程序和秩序观念”,“促成法律活动的技术化和专门化,增强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正义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堂皇的仪表和具有一定戏剧性的演示,否则,人们就看不到它,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宣示正义准则的角色(法官)也会因为不同凡俗的仪表而使自己的精神得到升华。

   (二)法院文化有助于法官职业技能的提高。它可为之提高提供环境氛围和物质保障,如通过举办法官论坛、邀请专家讲座、与高校开展协作、设置“法官书屋”等法院文化形式多渠道提高法官素质。其实,法律职业技能不单是对成文法条的熟练掌握。荀子曾说:“不知法之意而正法之数,虽博每临事必乱”。法理掌握和运用的娴熟,恰恰有“一举其纲,万目皆张”的效果。先进的法院文化会对法官这种法理素养的养成产生影响,它通过各种途径将公正、公平、正义等理念渗透到法官审判的各个环节,经过无数次的启迪和实践,法官心中会形成思维的定式,并内化、升华为断案的指导原则,知法之“意”而正法之”数”,从而提高其职业技能和裁判水平。

    (三)法院文化有助于法官职业道德的建立。关于法官道德操守的重要性,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曾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法官)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则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其为重要”。而此品格修养的养成和保持,法院文化可发挥重要作用。社会文化有一种过滤机制,文化圈以外的东西除非通过这个文化的“过滤”,否则无法成为文化主体的意识因素。先进的法院文化在法官职业道德的建构中无疑也会发挥这种“过滤器”的作用。它会形成一个文化的“保护圈”,使之区别于外部的文化环境,使法官免受和“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除了这种外部影响,法院文化对法官道德还具有内部约束作用。文化形成了法官集体的共同精神,进而内化为心中的道德准则。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会感觉到周围群体对自己施加的心理压力,同时内心的正义准则也不断警醒其不发生越轨的行为,这都会产生约束法官行为的作用。与组织监督不同的是,这种约束督促是发于内心的,是不知疲倦的时刻存在着的,法官无时不处在“背后那一双眼睛”的注视之下,是法官“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四)法院文化有助于法官职业形象的树立。不同的“亚文化”会对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一名军人即使脱下军装我们也会知道他曾是军人,一位教授走出校园我们也能感到他是学者。这是因为受军营文化、校园文化的长期熏染,他们身上具有了独特的职业气质,并通过言谈举止不经意地流露出来。与此类似,法院文化同样会对法官形象产生影响。如在司法独立、法官造法等传统司法文化影响下,西方法官是一种“慈严”的长者形象,他们“阅尽沧桑”、经验丰富,既严格依据法律公正断案,又充满了”父亲般”对社会的关怀慈爱之情。同样,与我国政治架构、司法制度相适应,我们的法院文化也有助于“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具体来说,形象通过人的言谈举止表现出来,法院文化会对法官的言行产生影响。法官身着庄重的法袍,坐在威严的审判庭中运用逻辑严密的法言法语审理案件,自然会特别注意自己举止大方、行为严谨;穿上了法袍,敲响了法槌,法官获得的不仅仅是尊容感,还能够在外表上与常人拉开比较大的距离,使得穿上这身装束的人们从内心产生某种从事圣职的感觉,对自己的言行给予严格的约束。当然,职业形象并非仅是表面的行为举止,它更是法官整体素质的外显。所谓言为心声,法官的修养、性格、知识、经验都内在规定着他的职业形象。这种气质的形成更非简单的说教、培训所能达到,它离不开先进文化的长期熏陶与塑造。环境塑造人,在漫长的过程中,在先进法院文化“润物细无声”的浸染中,再经过许多案件的公正审理被大众所认同,法官刚直、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五)法院文化有助于提升个人修养,促进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首先,法院文化会丰富法官生活,歌咏、演讲、体育竞赛等各种文体活动可活跃法官的业余文化生活,劳逸结合,创造轻松愉悦、张弛有度的工作氛围。其次,法院文化可以向法官灌输文化知识,提高其综合素质。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案件的复杂性使得法官单靠法学知识难以出色完成审判工作。在这方面,法院文化可发挥其“文化”优势,通过文化讲座、知识培训、物质支持甚至好学勤读的文化氛围来丰富法官的文史、社会知识,促进其综合素质的提高。最后,法院文化有助于提升法官思想境界,培养审美情趣,从而提高其裁判水平。对于优秀的法官来说,裁判案件不但是一种技能,“技近于道”,便可达到艺术的境界。法律、司法是艺术的判断,正义是真善美的复合体,而正义是与法律、司法紧密相连的,所以法律、司法也是真善美的复合体。裁判是一门艺术,是实践的艺术、方法的艺术、思维的艺术。艺术是相通的,法院文化有助于法官艺术品质的养成和审美情趣的提高,从而提升裁判的境界和水平。

    综上,法院文化虽对法官品格的养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并非万能,它不可能解决法院改革领域的所有问题,且也存在固有弱点,即作用效果缓慢,需要一个长期的文化浸染过程。但实践证明,寻求“毕其功于一役”的做法在法院建设领域收益甚微。而法院文化重视点点滴滴的建设与养成,这恰恰是我们目前所欠缺的,也正是我们今后所需努力的。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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