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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口的法院文化
作者:杨亮   发布时间:2013-04-17 11:56:07


    中国的法院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当下法院文化却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正随着物质文明的不断推进和西方文化思想的不断冲击而变得尤为显著,这不得不让所有的法律人,尤其是法院人为之警醒。要知道有时的缺口可能是种美,但是文化的缺口却是可怕的,甚至这种缺口所带来的伤害是难以修复和弥补的。

    中国的法院文化历经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不可谓是漫长而艰辛,底蕴不可谓是丰富而深厚。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从夏、商代的“大理”和“御廌”到秦、汉的“廷尉”、,从隋、唐、宋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到元、明、清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从中华苏维埃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一条传承在中华大地上的法院文化纽带,代代相传,经久不息,其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让国人引以自豪,更让他人难以望其项背。但也正是那千年的封建统治让法院文化的传承带上了历史的印记,这似乎与当代的法院文化格格不入,尤其是在国人的思想日益开放和西方文化思想的强烈冲击下,这种文化冲突变得尤为明显。

    那是不是要将西方的法院文化思想全盘吸收呢?笔者以为不然,而应取其精华并将其本土化,同时去除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将两者予以融合,以达中国特色之文化效果。在建国后几十年的文化进程中,法律人们一直也都是这么做的。但是在融合后现行所体现的的法院文化当中,却出现了缺口。造成缺口的原因有种种,有历史的、有人为的、也有制度的,但无论原因如何,这些缺口的存在是不容忽视的,也不能忽视,我们只有正视他,才能找寻解决问题之良方。

    缺口一:“信仰”。当下很多人强调要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但现在我们看到的是法官确实“职业”了,但一直没有“化”。所谓“化”,就是指法官要有“独立人格”,或者称为“信仰”,这是由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种信仰是对法律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对职业的信仰。如果没有这种信仰,就相当于人没有了灵魂,这又与行尸走肉何异?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人都把法官与其他职业对等看待,纯粹将其当成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不是抱着敬畏的心看待。法官其实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它承载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梦想,更多的是别人的梦想。只有带上信仰启程,才能秉公执法、不偏不倚,最终到达正义的彼岸。

    缺口二:“高潮”。很多大学生都是怀着对法律的敬仰和崇上而选择了法律专业,经过四年甚至更久的潜心学习以及导师的谆谆教诲,心中早已形成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法制理念。带着满腔抱负大部分莘莘学子考进了法院系统,立志彰显法律公平正义,誓与歪魔邪道斗争到底,以实现自己伟大的法律梦想。但是往往现实与理想不同,法院文化在承继传统的文化中仍然混有糟粕,“权力本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权利缺失”、人权意识差、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肆虐干扰和“民意至上”的观念不断冲击着法律的底线,这让很多法官都无法体会到法律至上所带来的快感,而更多的体现是失落与茫然。由于现实与大学四年当中的所学似乎有所不同,这些只有漫长前戏的学习而没有期待中的法律高潮让新进法院系统的年轻法官无所适从,这也渐渐让他们失去了对法律的激情。

    缺口三:“内涵”。这些年谈到法院文化建设,大部分仍然是重外不重内,重形不重意,形式上依旧停留在开会培训、红色旅游、有奖征文、歌咏比赛、演讲比赛等传统活动。很多法院认为盖了几栋大楼,制定一些制度规范,举办几场法律论坛等等就是提升了法院文化,殊不知法院之所以为法院,其本质不在于办公大楼、厅堂馆所等基础设施,而在于高品质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体,在于赋予法院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和精神,从而使法院形神兼备,逐渐形成文化积淀,最后赋予法院以灵魂。真正的法院文化是潜移默化的,是日积月累的,而不是一蹴而就。

    缺口的文化带来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其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代人,而是几代人甚至更远。中国的法院文化确实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但是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快速发展的今天,改革与创新变得是如此重要。我们不应固步自封,抱着旧时的光辉而洋洋自得,让惰性消磨我们的意志、腐朽我们的头脑,这样会让我们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更会让法院文化的缺口越来越大。我们应有壮士断腕之勇气,滴水穿石之意志,对法院文化的缺口及时进行重建、修补、融合,再重建、再修补、再融合,如此往复,最终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之潮流,又不失中国现代法院文化之本色。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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