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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困境与对策
作者:廖莎 发布时间:2013-04-08 13:38:38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因此,我们必须强化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性认识,丰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载体形式,创设氛围浓郁的法治环境,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隐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显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建设重要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 关于“文化”的内涵,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克鲁克洪所提出的“文化结构理论”颇为著名。在其“文化概念”一文中,他曾指出,“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既包括显型式样也包含隐型式样;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按照克鲁克洪的这一理论,法治文化可分为“隐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法律理念、法律思想等)和“显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两大范畴。同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可分为这两大范畴: 1.隐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隐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灵魂理念和理论先导,它直接引领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决定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特点。就内涵而言,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隐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当然,三者的地位并不相同:民主法治是前提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石;自由平等是文明旗帜,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取向;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最终目标。就内容而言,具体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等一切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精神文明成果。 2.显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显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隐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载体显现,是构筑社会主义“法治帝国”的制度纽带。它也可以划分为两大范畴:一是作为制度文明成果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包括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宪法制度、民主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民主立法制度、严格执法制度、公正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制度文化。二是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包括执政行为、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监督行为、守法行为、法治习惯、法治功能、法治实效、法治权威、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法治状况等行为文化。 由此可见,所谓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指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和发展方向的一切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价值等精神文明成果和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与价值趋向的一切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依法办事和遵守法律法规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社会行为文明现象和法治的进步状态。 (二)社会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1.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要求。法治,历来是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最主要路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拉德布鲁赫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尽管民主确是一颇值称道的价值,但法治国却像我们每日食用的面包、饮用的水和呼吸的空气,实是我们最基本的需要。”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治只有在与其相适应的文化氛围中才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法治建设需要一定文化底蕴和文化环境的熏陶。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对加快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的促进意义。 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治国理念和发展战略。虽说在两者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一概念,但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文化建设要求。这一论述也充分表明,没有法治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就没有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3.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民主法治”,其目标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而法治的目标也是确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二者具有目的统一性。因此,加强以公正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引导全体公民普遍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形成严格依法办事、崇尚法治的习惯,既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有助于诚信友爱氛围的形成,更有助于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建立。 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困境 近年来,虽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成果颇丰,但这与我们的目标追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就结构意义上而言,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二大困境: (一)“隐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困境 1.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缺乏。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需要一些可以看得见的制度规范、行为表现等显性法律现象的引导,还需要更深层面的法律信仰、法律理念、法律意识的支撑和滋养,就像万物生长需要阳光、水和空气一样。然而,由于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中国曾长期处于一种“有治人、无治法”的社会状态,人们长期地受到专制特权、人治和权力本位、行政权威高于司法权威、重实体轻程序、不重视法的稳定性等反法治思维的影响,人本观念缺乏,权利意识淡漠,由此导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缺乏法律文化土壤,底蕴贫瘠。 2.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缺失。法治文化的核心可归结为法律至上。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面临的问题还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法律的权威还没树立。在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红头文件比法管用的现象颇为常见;政府行为的随意性还很大;许多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常常出现“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的不正常状态;公民“法不责众”观念还比较浓厚;许多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等。总之,我国法律的现实权威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信仰要求还不一致。 (二)“显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困境 1.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制度文化起到指导实践和规范行为的功能作用。客观而言,当前我国宏观层面的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善——截至2011年初,我国已制定法律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初步形成了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现阶段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如民法方面缺少统一的法典、行政法方面也需进一步系统化、保护公益的法律亟待跟进等。同时,各个制度间“滞后”、“打架”、“越权”的现象尤为引人注目,如何确保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及时调整、跟进,已成为立法者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2.不良法治环境的影响令人担忧。法治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的质量和效率。近年来,虽说我国的法治环境在逐年改善,但仍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有法不依的现象屡见不鲜;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现象屡见不鲜;司法腐败行为仍在败坏法律;重惩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中依照法条机械执法的现象仍未根治等。这些不规范现象在损害执法机关形象的同时,也致使民众对立法机关公信力产生质疑,最终,这种不良法治环境势必会影响公民的法律认同感,影响公民内心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 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困境的应对之策 (一)“隐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应对之策 1.处理好传统法律文化继承与西方法律文化移植的关系,促进法治精神现代化。法治精神现代化,本质是要树立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价值体系。就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而言,它与现代法治文化精神在根本上是对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要素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观等。我们应当在剔除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之后对积极方面进行创造性转换。就西方法律文化而言,它既是现代法治文明之端,又是现代法治精神之源,因而,法律移植无疑是加速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当然,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只有以本土形式体现,才能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因此,西方法治文化移植又需要一个中国化或本土化的过程,这或许是当前中国法治文化实现法治精神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加大公民法治教育,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法律的权威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由此可见,加大公民法制教育,在全社会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其转化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对于培养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就显得尤为重要。以往的法治教育,重点一直都放在法条的识记和遵守上,没有重视法治观念的培育,由此造成许多人只是单纯掌握法律知识,而没有了解知识背后的文化。因此,当前法治教育的重点必须放在对公民法治文化的教育上,放在对公民法治理念的培养上,如利用互联网建设法制网站,通过法律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或拍摄影视作品的形式进行法治宣传等,逐渐在人们内心深处树立法律权威。 (二)“显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1.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及其运行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完善制度保障,需要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运作机制——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运作体制才能做到按照规则做事,防止恣意。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而,立法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修改和完善基本法律上,如加强民生等相对薄弱环节的立法工作,多听取民众需求,扩大立法的民众参与度,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等。同时,要加快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法律体系做出调整,对落后的、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加以修改完善,该废除的就及时废除,以适应时代的需求。此外,立法监督工作作为完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亦有待加强。 2.营造氛围,创设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相适应的法治环境。法治文化发展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一是强化依法行政。在日常生活中,行政权与公民联系最为紧密,在国家权力中也最具主动性。随着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介入,公民权利遭受国家权力的不法侵害实属难免,因此,掌控行政权的国家机关首先必须践行依法行政理念,严格以法律为准绳行使权力。二是公正司法。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法官公正司法,才会增强和培育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因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把水源败坏了。”三是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正是通过他们,才将纸上的法律真正变成了现实的权利,因而,培养具有共同理想信念和职业操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能为社会创造一种积极、正面的形象,引导公众树立法治信仰。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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