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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驾服务中产生费用的承担
作者:唐堂    发布时间:2013-04-24 14:10:50


    代驾是车辆所有人、使用人饮酒后处理车辆的一个重要方式。随着代驾逐步规范化、职业化,正确处理代驾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赔偿事宜,显得越来越重要。代驾服务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从文字上理解,即提供代为驾驶机动车的服务。是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饮酒等原因,不宜继续驾驶机动车,而与代驾人达成协议,由代驾人驾驶车辆,至双方约定的目的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费用的行为。目前,代驾服务并不规范,酒店为顾客提供的代驾服务,并非是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项目,而是酒店推出的一项优惠服务。多数代驾组织不能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运作,代驾服务的指导性合同文本及收费标准等也处于空白状态,这些都有待于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酒店代驾与专业代驾的法律关系

    酒店与顾客之间是一种餐饮合同关系,即由酒店提供餐饮服务,顾客向酒店支付相关费用。部分酒店推出了代驾服务,而且很多代驾服务是免费的。虽然酒店提供的是餐饮服务,但代驾作为增值服务,无论是否免费,都应当认定是酒店提供的延伸服务,即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与酒店之间餐饮合同的一部分。有观点认为,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与代驾人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即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是雇主,代驾人是雇员,代驾人按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完成驾驶车辆到达目的地任务,并收取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付的相关劳务费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雇佣关系中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且以劳务本身为标的,并不对劳务的结果负责。但代驾关系中,代驾人或代驾组织需要对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不平等性,雇员是以自身的劳动获取雇主支付的劳动报酬,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雇员应严格按照雇主的要求实施劳动。而在代驾关系中,代驾人并不受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控制,其只需将车辆安全驶到双方约定的目的地,即完成了己方义务。综上,代驾的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而应认定为以代驾人将车辆安全驶到双方约定目的地为标的的合同关系。

    在承揽合同关系抑或服务合同的确定上,笔者的观点是服务合同关系。首先,代驾人是面向社会,为不宜或不愿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代驾服务。随着代驾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以公司形式经营的代驾活动将是一个必然趋势,所以代驾应被认定为是一种服务。其次,承揽合同一般包括加工、修理、定做等,承揽方的合同义务大多是完成客观存在的实物,如工程、设备、零件等。而代驾的实质是一种行为,即由代驾人或代驾组织指派的驾驶人实施行为,满足了将车辆驶入双方约定的目的地的客观结果,其即已完成合同义务。因此,代驾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服务合同为宜。

   

    二、代驾服务合同的效力分析

    基于酒店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是餐饮合同关系,一般不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但代驾多发生在酒后不宜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所以在代驾人或代驾组织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存在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一般情况下,饮酒前代驾人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订立的代驾合同,应当视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关键在于,如果代驾合同是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饮酒后,或在可能影响辨别能力的特殊疾病时订立的,那么此时的合同效力就可能存在争议。若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以订立合同时神志、意识处于非正常状态,对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则此时合同的效力当如何确定呢?

    笔者认为,应当综合以下二个方面确定合同的效力:一是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所谓合理,不仅应当从代驾的车辆、路程、价格、途中费用等多方面进行考量,而且应当考虑到代驾人将车辆驾驶到目的地后,代驾人回途问题,因此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合理程度;二是合同签订时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状态。也就是说,是否确实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对此,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当时确实已经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或对合同的条款存在误解,必要时应就当时的状态进行司法鉴定。总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因重大误解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严格审查,以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

    三、代驾服务中产生费用的承担问题

   (一)代驾过程中必要的通行费用承担问题。这里所说的必要费用,是代驾过程中必须支出的费用,如高速费、过桥费等,这部分费用是代驾过程中客观存在,不因代驾人或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意志而变化。此类费用的承担主体,应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确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酒店指派的代驾人一般难以预见代驾途中的收费路段或项目,但作为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目的地相对熟悉,应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因此,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此类费用应当由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二)代驾过程中违规罚款费用的承担问题。代驾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遭受行政处罚罚款的,一般应由代驾人本人承担。在代驾过程中,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代驾人的个人行为。虽然其受酒店或代驾组织的指派,但作为一名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全驾驶车辆,并自行承担违章受处罚的风险。当然,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行政处罚的发生有过错的,诸如车辆本身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抑或因代驾人对路途不熟悉,其向代驾人提示的行车路线导致车辆驶入限行路段,并因此遭到处罚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违章受处罚的责任。如果违章是在代驾人明知的情形下发生的,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借用、出租、盗抢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做了具体规定,但代驾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在代驾的法律关系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亦应先行承担给付义务。当然,若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那么车辆所有人或车辆实际占有人,应当在这一保险赔偿金的限额内予以赔偿。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保障。该义务是法定义务,如果车辆所有人或车辆实际占有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一般应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角度来确定。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即对于交通事故而言,对车辆具有实际支配控制权利和因车辆运行而受益的人,应确定为赔偿主体。在代驾过程中,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车辆转由酒店指派代驾人实际控制,机动车的风险显然已经转移,且酒店、代驾人或代驾组织基于合同受益,即获取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服务费用,因此,应由代驾人或代驾公司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有些酒店提供的代驾服务是免费的,但其提供的各项服务费用应包含在餐饮费用中,因此亦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关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笔者认为,其应承担过错责任。其有责任对代驾人的身份、如驾驶证、准驾车型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另外,因车辆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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