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作者:温福祥 蒙秋美   发布时间:2012-08-17 10:56:30


    在法律实务中,常常遇到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问题,区分不好很可能作出错误的裁判。对于两者间的异同,笔者谈谈几点看法。

  首先,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其次,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

  再次,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从属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笔者认为,法院要综合案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的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比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此外,劳务关系、劳务费、人工费属于承揽关系,劳动报酬则是雇佣关系。雇佣合同的质量风险由雇佣人承担,劳动报酬是固定的、整数的,承揽关系则相反。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