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车棚交付被损赖账 承揽人讨薪无路法院追回
发布时间:2012-07-06 09:30:1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何有财)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作成果被毁损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案。承揽人将定作成果(车棚)交付给定作人后,定作人因车棚被大雪压塌赖帐,承揽人诉讨报酬。法院认定符合承揽合同要件,依法作出支持讨薪判决。
2010年4月,范某与被告肖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范某为肖某搭建修车棚两间,搭建棚子所需材料由范茂才提供,材料需是好的,修车棚搭建好经肖某验收后,肖某按棚顶面积以95元/米2的单价向范某付报酬,范茂才即按约定组织工人施工。车棚搭建好后,经双方量了面积办理结算,除被告付给范某材料费20000元外,还欠28621.50元,肖某承诺在一周内付清欠款。车棚交给被告使用半年之后,车棚因下大雪被损坏,被告以棚子被大雪毁坏了为由,拒绝付给其欠款,故范某要求肖某支付所欠报酬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查明,原告范某系从事焊接经营者,具有从事焊接作业的合法性。因经营需要,被告肖某准备搭建钢架结构彩钢瓦面棚子,便与原告范某达成口头承揽合同。在搭建修车棚过程中,因肖某没有向范某提供相应图纸,范某发现修车棚跨度较大,为加大对顶棚的支撑力度,就向肖某提出在棚子中间增加支撑棚子的柱子,肖某考虑到会妨碍汽车修理工作便拒绝建议。施工过程中,肖某也会不定时到现场查看、监督搭建情况,未对范某提供的材料提出异议。工程结束后,范某将两间修车棚交付给肖某使用。半年后,涉案两间棚子被一场较大的雪压垮塌。法院认为被告肖某与原告范某的口头协议,其内容是范某按肖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肖某给付范某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当范某按肖某的要求完成工作,并向肖某交付工作成果后,肖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向范某给付报酬的义务。 原告范某提供的材料是按协议约定采购,经肖某不定时到施工现场查看、监督,其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肖某已认可范某提供的材料的质量符合其要求;肖其某未向范某提供图纸的情况下,范某发现按肖某的要求搭建的修车棚空间跨度较大,向肖某提出在棚子中间增加支撑棚子的柱子的要求时,肖其斌未予同意,范某已尽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合同义务,即对于所承建的两间修车棚的支撑力和稳定性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已告知肖某,故范某对两间修车棚的垮塌不存在过错。法院作出由被告肖某支付原告范某因搭建两间修车棚的下欠报酬人民币28120.83元(已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的判决。 【法官说法】: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还应从以下两个要件着手: 一是形式要件,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承揽关系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二是实质要件,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责任编辑:
王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