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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酒后代驾合同之法律性质
作者:龚嘉奎 发布时间:2013-03-08 16:05:47
随着“醉驾入刑”,酒后代驾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对酒后代驾合同关系进行正确的认定,既有利于定争止纷,又有利于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
酒后代驾合同与承揽法律关系的特征较吻合,宜视为新型承揽合同。承揽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承揽关系的标的为一定的工作成果;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且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工作。酒后代驾是指代驾人以自愿协助或取得报酬为目的,亲自驾驶被代驾人指定的机动车辆,将被代驾人合法、准确、安全运送至被代驾人指定的目的地并交还机动车辆的行为。在酒后代驾合同中,代驾人为被代驾人提供的是“将被代驾人连人带车安全送回家”的劳动成果,而非“开车”这一劳务活动本身,且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需通过代驾行为来完成,而代驾工作成果的完成,完全依赖于驾驶员的汽车驾驶技术,这些均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酒后代驾合同多以“口头联系+简单的确认单”形式存在,书面合同较为少见。根据成立形式的不同,酒后代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认定:被代驾人酒前订立的,合同成立;被代驾人酒后清醒状态中订立的,合同成立;被代驾人因醉酒,同行人、亲戚、朋友代为订立的,因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订人有代为订立合同的权利,成立表见代理,合同成立;被代驾人因醉酒不清醒且代驾服务提供前无人代订合同,代驾服务完成后由目的地同住人员补充确认的,此种情形下合同于被代驾人上车一刻即默示成立;被代驾人因醉酒无法准确说明目的地的,因缺乏明确的合同目的,视为双方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代驾合同不成立。 代驾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意外事故的,按是否有偿来具体认定。有偿代驾,代驾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代驾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承担责任,如强令代驾人违章冒险驾驶,或明知车故障而不告知等。如果是亲朋好友出于好意无偿代驾发生财产损失、意外事故的,无偿代驾人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酒店酒后代驾,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应当认定为餐饮消费服务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酒店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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