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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内外勾结偷卖公司财物分得巨额赃款
发布时间:2013-04-23 15:45:16


     本网讯(廖秀平)   2013年4月9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李天以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三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李天在游戏厅打游戏遇到了刘刚(另案处理),两人商量利用被告人李天任某公司中厚板厂精一车间西面库发运员的职务之便,偷运中厚板出来卖掉,由被告人李天负责发货,刘刚负责请车和联系买家,陈为国(该公司经警,另案处理)负责押车。201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天当晚班,便打电话给刘刚,叫他过来装货。凌晨1、2点钟,刘刚带了一辆半挂货车到了新钢公司中厚板厂门口,被告人李天在厂门口接车并将车带到了发货车间,指挥当天晚上当班的行车工,吊装了一车非计划板50吨,价值人民币250600元。然后,被告人李天就给陈为国打电话,由陈为国骑摩托车到厚板厂门口押车。第二天,被告人李天和刘刚将该板材卖掉后得款15万元。被告人李天分得12.5万元,刘刚分得1.5万元,陈为国分得1万元。

    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天伙同刘刚、陈为国采取同样的方法窃得非计划板20多块,重80吨,价值人民币386960元。该板材卖掉后得款14万元,被告人李天分得9.5万元,刘刚分得2.5万元,陈为国分得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利用担任某公司中厚板厂精一车间西面库发运员的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内外勾结,先后两次窃取厚板共计130吨,价值人民币6375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退回赃款5万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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