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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赌债结伙贩卖运输毒品 主犯一审被处死缓
发布时间:2011-09-22 11:05: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妍 吴刚)   9月22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庭,依法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余生前死缓、冯声贵无期徒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敬秀梅等3名同案被告人被判处15年至10年不等刑罚。

    现年43岁的余生前系四川籍无业人员,46岁的冯声贵和27岁的敬秀梅、36岁的周军、31岁的邹琼均系四川籍农民,其中冯声贵曾因4次犯罪被四川省双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2010年5月上旬,因赌博欠下大量债务的余生前,经冯声贵介绍认识了冯的狱友邓羽(另案处理),三人共谋共同贩卖、运输毒品事宜,商定由余负责提供购买毒品资金,邓负责毒品质量和销售,冯负责毒品运输。此后,余生前筹集毒资3万元,通过冯声贵向冯的相好敬秀梅借款1万元。同月一天晚上,冯声贵、敬秀梅和邓羽一同前往余联系的毒贩“钟平江”处,经邓试吸后,敬秀梅给付4万元购得冰毒约200克,并将该冰毒藏匿于冯、敬共同租住的租赁房内。期间,冯声贵因担心余生前不能归还敬的借款,便在上述冰毒中截留了50余克,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双流县开出租车的司机。数日后,余、冯、邓三人携带剩余的140余克冰毒,乘坐长途汽车从四川成都前往江苏徐州,通过由邓事先联系好的姜勇(另案处理),将毒品非法销售,得款4万元。

    2010年9月12日,多次贩卖、运输毒品得逞的余生前,与冯声贵一起在四川成都市双桥子附近,以3.5万元价格从邹琼联系的周军处购得3包冰毒,并给了邹琼500元好处费。同月14日16时许,余、冯二人从成都站乘上开往上海的K292次旅客列车前往徐州。次日21时20分许,列车停靠徐州站,余、冯先后下车,当冯行至地下同道走向出站口时,因形迹可疑被值勤民警拦住盘查,当场从其内裤中查获3包可疑物品,经鉴定,均系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151.7克。冯到案后,逐步交代了余生前等人的相关情况。

    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铁路公安处经侦查,从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9日,在江苏徐州和四川成都等地,分别将余生前、敬秀梅、邹琼和周军抓获。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余生前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以贩卖为目的,先后6次向他人购买,并安排他人非法运送至异地进行非法销售,数量达750余克;冯声贵明知他人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仍为了获取好处费,先后6次帮助他人购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750余克;敬秀梅明知他人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仍先后5次帮助他人购买、运输和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约600克,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军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先后2次向他人进行非法销售,数量达250余克;邹琼明知余生前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2次帮助余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250余克,周、邹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余生前、冯声贵、敬秀梅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余生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冯声贵、敬秀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余生前、邹琼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余生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邹琼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冯声贵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予以从轻处罚。余生前、冯声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悔罪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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