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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五进宫”不思悔改 医院行窃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3-04-23 11:49:44
本网讯(张新景 李竑朴)
“五进宫”小偷不思悔改,在医院偷窃病人的“救命钱”及陪护人员财物,4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王玉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九千元。
被告人王玉祥(曾用名王玉海),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鼓楼街26号。自1986年—2010年间,先后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等先后五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年、一年六个月、三年、一年,并被劳动教养一年。 2012年11月24日夜,被告人王玉祥进入曹县北城区曹县人民医院病房大楼,23时许,趁病人及陪护人员熟睡之际窃取万某某现金7 500元、安某某价值500元的手机1部及现金500元、曹某某现金100元、赵某某之妻现金20元,涉案财物价值计8 62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玉祥的家人代为退出赃款8 100元,通过公安机关返还岳某(万某某丈夫之兄)7 500元、安某某的家人500元、曹某某100元。在重症监护室走廊窃取一熟睡男子床上的1部黑色平板手机和包内的500元现金,在普一科一病房内窃取20元现金和一包“红双喜”牌香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窃取病人、陪护人员及值班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王玉祥系曾因故意犯罪、行政违法被多次判处刑罚和行政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系累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代为退出大部赃款并返还被害人,法院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并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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