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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保险柜获刑一年半 刑释“惯偷”再受审
发布时间:2013-04-22 11:34:54
本网讯(毛伟)
今年36岁的王志雨,曾因盗窃罪被判刑1年零3个月。然而他在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又开始作案。2013年3月4日,铅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志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志雨窜至铅山县日景花园小区,见该小区五栋三单元302室张洁家阳台门未关,遂攀爬潜入室内,将房间衣柜中的保险柜搬出藏匿于小区附近的草丛中。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志雨携带钢锯等工具,驾驶赣E5Y818号面包车来到藏匿地点,将藏匿的保险柜装到车上,准备运到汽车站附近打开,途中被公安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王志雨弃车逃跑。经公安机关检查,保险柜中装有7,700元人民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户口簿等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志雨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志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盗现金及物品等已由失主领回,未造成实际损失,对被告人王志雨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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