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许瑞俊)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日前判处一起盗窃案。装修工张峰有儿子正在读中学,学习时常用电脑,被告人张峰一直舍不得买电脑。一次给人装修时,发现邻家门没关上,并瞧见房主人电脑在客厅茶几上,顿起贪念顺手牵羊拿走他人家的电脑。日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交)。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峰在瑞昌市中天大院1栋4单元501室搞装修时,发现隔壁502室门没关上,于是潜入502室,盗走被害人周东宝放在客厅茶几上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返回501室,将电脑藏在自己的工具包内。随后张峰出门下楼,被周东宝当天留宿同学吴德意碰见,吴德意要求查看其工具包,被告人张峰遂承认盗窃电脑的事实,并将电脑还给吴德意。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880元。被告人抓获后,公安机关询问他为何实施盗窃时,张峰回答说;“我儿子正读中学,需用电脑,我舍不得给他买,所以就想偷一部电脑给儿子用。”
基于被告人张峰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的危险,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基于上述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