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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带未成年人盗窃 罪加一等“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04-16 09:44:53


     本网讯(黄中州)   一刑满释放人员为筹毒资,竟带领未成年人共同盗窃摩托车,最终两人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3年4月15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晨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周晓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明,2012年9月17日,赵晨明为筹毒资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到周晓达家,提出到德保县城实施盗窃。当晚21时许,二人窜到德保县某中学,由周晓达望风,赵晨明动手盗走一辆二轮摩托车,并将车开到周晓达家中,藏放于其门前的树下。9月26日,被当地公安民警案抓获。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365元。另查明,赵晨明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周晓达于1994年12月1日出生,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晨明、周晓达为筹毒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晨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晓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赵晨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晓达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周晓达系吸毒人员,在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为筹毒资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不利于对被告人周晓达教育与矫正。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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