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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后遇拆迁获补偿 原房主反悔诉返还
发布时间:2013-04-22 14:37:11


     本网讯(通讯员 李亚林 周娜)   房子卖掉后却反悔,只因卖掉的房屋遭遇了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比卖房款多得多。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为了让孩子在县城接受较好的教育,唐杰和妻子李华决定卖掉现在居住的房子去县城买一套商品房居住,方便孩子上学。2008年7月,经朋友介绍唐杰将其坐落在村子里的房屋出售给了胡朝楠,8月份双方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18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购房款10万元,余款8万元在宅基证过户到胡朝楠名下时支付。之后胡朝楠陆续付清了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后因城市建设需要该处房屋需要拆迁,2010年12月9日胡朝楠与睢宁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总价为434282元,其中房屋补偿389733元,违建补偿4548元,装潢补偿16706元,搬迁费2780元,过渡费20015元,误工费500元。胡朝楠领取了现金134282元,余款30万元作为三套安置房预订金存于睢宁县土地储备中心。

    看到昔日的房屋“升值”大变身,唐杰和妻子李华沉不住气了,他们认为自己吃了亏。遂多次找到胡朝楠要求返还部分拆迁补偿款,但均遭到拒绝。为了得到拆迁补偿款,2011年5月唐杰、李华以其原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集体性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1年7月睢宁法院作出了(2011)睢民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尝到甜头的唐杰、李华认为离他们的目的越来越近,于是在2012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朝楠返还拆迁补偿款30万元。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的,该房屋价款并不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双方当事人买卖涉案房屋两年后该房屋被拆迁,胡朝楠是合法的被拆迁人,开始拆迁后唐杰、李华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唐杰、李华在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时,对于该房屋的返还不能应当是明知的。因此,虽然该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但是唐杰、李华的行为亦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之基本原则。其次,涉案房屋买卖时的价格与市场行情相符,双方当事人在买卖该房屋时遵循了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且该房屋买卖后,胡朝楠亦对该房屋进行了部分添附行为。综合当下房屋的市场价格,即使能够相互返还,唐杰夫妇应当返还的绝不应当仅指当时的房款18万元,而应为胡朝楠能够在同一地段购得同样大小房屋的相对价。另外,从拆迁补偿政策来看,拆迁补偿款亦不会高于市场价格,应当认为胡朝楠得到的拆迁补偿即涉案被拆迁房屋的等价赔偿。因此并不能认为原告唐杰、李华因此房屋买卖行为遭受了损失,故唐杰夫妇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睢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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