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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理由不成立 被告拖延交房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29 16:29:19
本网讯(黄进龙)
2013年1月28日,江西省井冈山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宁建正违约金58125元。
2007年7月底,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位于新市场环山花园第A区41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交款时间、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免责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支付了全部房价款,但被告直至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年后的2010年8月初,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辩称虽然买卖的房屋是在约定交房时间2年后才交付,但这是因为政府拆迁原因才导致其交付房屋的时间延长,属不可抗力的行为,因而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履行全部义务,被告提出的不可抗力理由不成立。在判决书下达前,合议庭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均遭被告拒绝,于是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使用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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