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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征地补偿费收缴队”受审
发布时间:2012-09-24 10:35:25


     本网讯(通讯员 葛琨)   9月19、20日两天,广西宾阳县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两起以政府未解决土地补偿款为由,阻挠购地业主建房并索取“补偿费”的敲诈勒索案。

    公诉机关诉称,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亦源、马瑞严与宾阳县宾州镇陆村村委马一村三队部分村民代表,在该村球场边商量对宾州镇财政路东段北排1、2号宅基地业主施工建房实施阻挠,并由被告人马亦源征得该队队长马玉柱同意和指示后,向其他村民代表传达。次日,被告人马亦源、马瑞严便召集该队部分村民去到被害人王某、张某建房施工现场,以政府征用该队的土地没有解决清楚土地补偿款为由,阻挠施工,并将工地的钢筋拗弯,威胁被害人王某在没有解决土地补偿款前不能施工。被害人王某通过马瑞某、朱雪某与被告人马亦源、马瑞严及该队干部协商,并征得被告人马玉柱的同意,由北排1、2号宅基地业主王某、张某交纳人民币60000元给马一村三队。之后,被害人王某去到朱雪某家,在被告人马亦源、马瑞严等人在场见证下将人民币60000元交给朱雪某。被告人马玉柱指示朱雪某将款交给该队副队长马泉源(另案处理)经管。过后,被告人马玉柱召集村民开会决定将其中20000元用于该队路灯安装,其余按照每人230元标准分发给该队村民。由于村民马继寿(另案处理)一户10人当时被漏分,马继寿便向马玉柱提出如不补分款给他,其则去阻挠业主施工。被告人马玉柱提出将马继寿的意思转告被害人王某、张某,被害人张某慑于被告人马玉柱、马继寿的威胁,被迫又将人民币2300元转交给马继寿。

    在被告人马瑞正、马瑞旺、马瑞信、马明声、马瑞杰、马瑞箭、马瑞常等7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中,公诉机关诉讼称,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马瑞正在担任宾阳县宾州镇马一村五队队长时,伙同该村村代表和部分村民即被告人马瑞旺、马瑞信、马瑞学(另案处理),马坚源(另案处理)、马瑞远(另案处理)、覃小英(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马瑞常、马瑞杰、马瑞箭、马明声等村民,以政府在征收本村土地时未补偿完毕为由,要求都市花园联排楼已合法购买房屋的部分业主交纳2-3万元的“补偿费”,并先后采取开会商量、上门语言威胁、发书面通知、强行关门、断水断电、砸坏水表、向大门泼粪便、张贴附有子弹的恐吓信、迷信烧香诅咒等方式,以达到要钱的目的,后被害业主赵某夫妇、曾某二户被迫分别于2011年11月9日、13日向马一村五队各交纳2万元钱,双方当场订有协议书,被害人潘某也被迫于2011年11月份向马一村五队交纳2万元钱。

    在上述期间,马瑞正等被告人还以政府征地补偿未到位或房屋占用了该村鱼塘和土地为由阻止被害业主磨某、唐某、陈某、卢某、蒙某、王某某等建房施工,并索要“补偿费”共计得款1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马玉柱及其辩护人辩称,发生上述敲诈勒索案是因政府没有解决好征地问题,系维权行为,不应当是犯罪。且其没有与被害人有过任何接触,也没有指使任何人去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更没有参与阻挠施工,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瑞正等7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落实部分补偿款及安置地,是本案发生的原因。7名被告人行为均由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是为了集体的利益,故7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而非7被告人之间的共同犯罪行为,不应由马瑞正等7名被告人来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马玉柱等3名被告人,马瑞正等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多种威胁手段,绳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他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将择日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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