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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难分配 祖孙九人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2-06 16:02:43


     本网讯(童宁)   2013年2月6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拆迁安置房中一套安置房归龚金香等八原告所有,另一套拆迁安置房归被告所有,并由龚金香等八原告支付34998元的房屋差额款给被告胡强华。此案已履行完毕。

    2012年8月2日原告龚金香因其夫胡文强原单位分有的一套公房被拆迁,补偿所得两套安置房被儿子胡强华所占有,龚金香及其他子女起诉来法院要求分家析产、继承遗产,原告的利益共同共有、不要求分割,把被告的利益分出去。

    审理查明,胡文强、龚金香夫妇生有二子四女,龚金香之夫胡文仲于1998年在单位购买住房一套,所有权人为胡文仲,共有人为龚金香、胡强华。房屋由胡强华出钱装修,由胡文仲、龚金香夫妇及胡强华夫妇共同居住。2004年胡建华去世,未立遗嘱,2006年胡文仲去世,未立遗嘱。龚金香随胡强华生活。2010年该房被拆迁,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置换补偿,置换的房屋为:一套面积为102.59平方米,一套面积为82.26平方米的住房,共两套。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制度,被拆迁房,为胡文仲、龚金香、胡强华的共有财产。对该财产的分割,当事人没有协议,故按等份原则处理。即共有人各自拥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胡文仲已去世,且未立遗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龚金香、胡荣华、胡建华、胡强华、胡莉华、胡红、胡葵、各可分得原财产的二十一分之一。胡建华先于其父去世,其份额由胡庆、胡安代位继承,焦粉保未对胡文仲尽主要赡养义务,没有继承权,但对胡建华的遗产有继承权。被告对原共有财产享有二十一分之八的份额,龚金香等八原告共计享有二十一分之十三的份额。即一套面积为102.59平方米的房子归原告所有,一套面积为82.26平方米的住房归被告所有,由原告龚金香等八人支付34998元的差价给被告胡强华,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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