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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祁向前    发布时间:2013-04-22 14:12:0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为了便于实践操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发布了《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执行行为的效力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执行异议制度应当不断地进行改革完善。现就执行异议的形式要求,执行异议应否立案,执行异议的审查机构,执行异议是否需要交纳费用等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审查实践中常见的一些问题予以探讨,以求对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执行异议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以下简称异议人 )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如何提交是执行异议审查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有观点认为,异议人只要提交一张执行异议申请书,法院就应当立案审查。笔者认为,如果异议人单凭一张异议申请书就可以让执行法院启动异议审查程序,势必会导致异议人滥用异议权利,使异议审查显得很不严肃,最终损害法院的权威。 借鉴一般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笔者认为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除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外还应当附以下材料:(一)异议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二)有关执行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分别提交其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对执行标的拥有实体权利的证明材料。对于上述材料的提交,应当由异议人本人亲自到庭提交,如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执行法院当场授权,以防止虚假异议情形的发生。 对于确系异议人本人提出、 材料齐全的执行异议,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处理;对于企图规避执行、 无法核对异议人真实身份的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则不应当审查处理。

    二、执行异议应否立案

    关于执行异议应否立案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执行异议不必立案,因为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执行异议毕竟是少数例外情况,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是附属于整个案件执行过程的,执行案件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已经立案,如再对执行异议进行立案属于重复立案。笔者认为,执行异议应当立案,理由是执行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力,包括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 其中,执行裁决权是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 复议、 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 执行实施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等各类执行措施的权力。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起着监督制约作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如果没有发生执行异议,一般表现为执行员或者法官运用执行实施权调查、控制、处分、交付被执行财产,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过程;如果发生执行异议,就需要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对异议进行审查。随着异议的发生,执行案件相应地演变为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实施案件两类不同的案件。此时,就需要对执行异议进行立案。如果不对执行异议进行立案,执行裁决权将无法有效发挥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也将无法确定执行异议审查期限的起始时间。

    三、执行异议的审查机构

    关于执行异议应当由执行法院的哪个内设机构审查的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审查,理由是由执行机构审查执行异议是执行机构自己监督自己,不利于执行公正。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审判监督庭和执行机构之外设立独立的执行异议裁判庭进行审查,理由是除了第一种观点所担心的执行公正外,关键在于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执行机构自身作为审查的主体,理由是异议审查机构若设在执行机构之外,负责处理异议的法官会常常不了解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处理执行异议时仍不免要参考执行人员意见,这种方式容易导致异议处理低效率,阻碍案件执行的顺利进行。 此外,在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人员编制比较紧张,“ 案多人少” 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设立独立的执行裁判庭难度也比较大。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的执行异议审查监督考核机制完全可以避免执行机构审查执行异议可能会带来的执行不公正问题。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四、执行异议是否需要交纳费用

    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是否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亦是目前执行异议审查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费用交纳的范围和标准有明确严格的规定,让异议人交纳异议费用并不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诉讼费用交纳的范围之内,故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无需交纳异议费用。笔者认为,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的一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应当交纳异议费用。同时,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制定时,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执行异议制度,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没有将异议费用列入人民法院执行收费的范围。为了防止异议人滥用异议权,妨碍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笔者建议未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修改时将异议费用列入人民法院执行收费的范围并对收费的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修改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当向异议人收取异议费用。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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