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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现状及思考
作者:于健   发布时间:2013-04-19 10:2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加以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强调夫妻扶养义务的重要性,明确夫妻扶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但在现实社会中,夫妻之间不尽扶养义务现象还是大量存在。夫妻之间当有一方出现需要扶养的情形时,另一方躲避责任,弃之不顾的现象屡见不鲜。当夫妻之间出现上述纠纷时,夫妻中的一方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但笔者通过调查,五年来,笔者就职的法院共受理扶养案件只有两件,这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扶养纠纷是不相称的,许多人在出现这类纠纷时不愿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在法治已经相当完善,人们法制意识已经相当普及的今天,这个现象值得深思。

    一、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现象及成因

    1、确立我国夫妻扶养模式的必要性

    在封建社会的中国,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妻子往往处于隶属的一方,而挣钱养家则是男方的当然之责。封建社会是男人主宰的社会,男人作为社会交往的主体,其养家之能力,与男人社会地位,经济能力密切相关,如果男人不能做到养家糊口,则会被冠以无能帽子。在大男子主义盛行的封建社会中,男人都以将妻儿老小照顾的生活无忧为荣,以无力养家为耻。在此社会背景下,"男主外,女主内"是必然一种扶养模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很少有丈夫不扶养妻子的现象。以现代的观念审视这种现象,虽然有其不足之处,但也不失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扶养模式。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在社会上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夫妻双方的经济地位也是平等而且独立的。因而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是相互的。比较传统家庭与现代家庭扶养模式的变化,可以体现出一种社会的进步。但无论扶养模式如何变化,但数年千年来表现出的家庭内部相互扶养模式的传统。有必要以法律的形成加以固定,所以从195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至2001年新修改《婚姻法》修正案,均将夫妻相互扶养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而研究夫妻扶养制度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表现

    婚姻法对是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未作规定,理论界对扶养概念的定义也在着不同的观点。通说认为,依照扶养概念的内涵,可将扶养分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安慰三个方面。经济上的供养,指为被扶养人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或适应的经济帮助;生活上的扶助,指在日常生活中为被扶养人提供体力上的照顾及帮助;精神上的安慰,是指日常生活中对被扶养人的关心、爱护、照顾、慰藉,以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夫妻间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其行为表现为一种不作为的状态。加之夫妻关系的私密性,夫妻间不履行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安慰很难为外界所发现。事实上也很难去衡量。而生活中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多表现为经济上的不供养。现实中,因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发生纠纷的表现主要有两种:(1)当夫妻一方因种种原因失去经济来源时,且无力自助的情况下,另一方不给予经济上支持,至使其生活困难;(2)当夫妻一方身体健康方面出现问题时,其自身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时,另一方不给予有效的救治。

    3、夫妻之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成因

    现代社会中,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现象大量存在。究其原因在于三个方面。(1)、夫妻情感方面的缺失。夫妻是基于男女双方两情相悦的法律结合体。如果男女任何一方不再愿意履行夫妻义务时,首先应当表现为在一方对对方失去了夫妻情义,不愿再承担作为夫妻一方向对方应尽的责任;(2)、道德因素。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订在70年代未,80年代初,当时我国还处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人们的思想相对传统,社会舆论和道德的作用相当的强大,夫妻间不尽扶养义务是不道德的,会受到舆论的谴责,所以夫妻不尽扶养义务的现象很少。经过我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人们的道德观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婚姻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婚外恋、包二奶"等不健康的社会现象泛滥,传统道德观念对人们的约束作用也随之弱化,这就助长了一部分人对家庭不负责任现象的滋生和漫延,不履行其应尽的家庭义务;(3)、经济因素。在改革开放初期,虽然人们普遍贫穷,但由于当时的生活水平低下,人们的生活成本不高,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并不难。而当社会发展到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人们的生活成本也不断加大。在这种生活高成本时代背景下,一些人适应不了社会竟争的压力,面对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完善的现状,较以往反而更加需要来自家庭的帮助。

    二、夫妻间扶养纠纷难以成讼的原因

    尽管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间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出现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尽义务的时候,却很少有人将对方诉至法庭,在如今法治思维已经深入人心的背景下,这种现象存在着诸多原因。

    1、思想的因素。解决纠纷的方法取决于人的思维,有法可依,却弃之不用,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由于一些当事人认为婚内扶养问题是家庭内部矛盾,是夫妻之间的私事,受着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往往耻于诉讼。在出现这类纠纷时,更多地是希望能够得到亲友的帮助,通过家庭内部解决。

    2、夫妻情感的因素。夫妻是男女双方基于双方相互好感而组成的法律结合体。在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当然会尽到自己的夫妻义务。夫妻之间包含有多重义务,相互扶养义务是其中一重要的义务。当出现一方不愿尽自己扶养义务时,显然是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如果双方都对对方失去共同生活的愿望时,双方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加以解决。而当只有一方不愿扶养对方,同时又不愿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时,才会发生婚内扶养纠纷。而此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总希望对方能够回心转意,往往会采取比较温和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如果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这种相对刚性的措施来解决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问题,担心更加损害夫妻感情,从而导致家庭的破裂。

    3、相关法律不完善的因素。我国婚姻法第20条虽然对夫妻扶养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寻遍婚姻法,对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仅此一条,显得颇为简陋。人们不禁要问,夫妻中的一方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对方主张扶养权利,如果双方实行了AA制可以要求对方扶养吗?而承担扶养的一方应该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了义务?夫妻双方以何种方式来实现扶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不好,扶养责任如何分担?承担扶养义务没完没了吗,什么时候就算完成了自己的义务?等等之类的诸多问题,婚姻法都没有给出答案,使得实践中难以操作,亟叹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作出解释。

    三、完善夫妻扶养制度的构想

    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是基于双方是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请求权。对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问题,既要从完善夫妻扶养方面的法律规范上入手,又应注重社会伦理道德对其作用,以实现综合治理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的夫妻扶养的法律制度。现行的婚姻法仅对夫妻扶养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完整的夫妻扶养制度,应包括扶养义务的性质、扶养义务的起始、扶养程度、扶养方式、扶养终止等内容。因此,建立完善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应该规范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扶养义务的性质。夫妻扶养义务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它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确立夫妻扶养义务的性质,可以明确该义务的发生源于夫妻关系的建立。

    (2)、夫妻扶养义务的起始条件。夫妻关系的建立是法律上夫妻扶养义务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夫妻间真正需要扶养并不一定是从夫妻关系建立开始,而是在受扶养人在不能维持生活且无力自助时才实际发生。

    (3)、夫妻扶养义务的程度。扶养的程度要根据两个方面一是受扶养人的生活需要,这里仅指其生活需要,不包括精神上的和生理上的需要,二是扶养人的扶养能力。确定扶养的程度应平衡双方的供需关系综合考量。

    (4)、夫妻扶养的方式。当夫妻一方需要对方进行扶养时,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的方法加以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亲属协调解决,亲属协调不成,方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法予以裁决。

    (5)、夫妻扶养的变更。夫妻扶养义务如果通过自行协商或法院裁决以后,夫妻间扶养的义务便得以确定,但因夫妻双方的供养关系的变化或外界形势的变化,原有的扶养程度或扶养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时,夫妻一方可通过自行协商的方法或法院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

    (6)夫妻扶养义务的终止。夫妻扶养义务的发生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建立而发生,当夫妻关系消灭时,夫妻扶养义务自然应予终止。夫妻关系的消灭也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夫妻双方解除夫妻关系;二是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

    以上是建立夫妻扶养制度的几个必须完善的方面。当然夫妻扶养制度中还有许多需要讨论的问题,比如当夫妻一方有扶养的必要,但因其自身存在有过错(犯罪、婚外情等)时,对方是否应免除扶养义务;再比如受扶养者本身劳动的能力,却因其好吃懒做才导致其生活困难,对方是否需要对其扶养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一而足,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2、树立人们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夫妻扶养义务存在于夫妻家庭生活中,因此夫妻不履行扶养义务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和约束。包含有社会属性,解决夫妻扶养的纠纷,既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更要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1)发扬媒体的舆论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们对物质生活追求,远远超过了对精神生活的追求,而社会媒体更多地将精力投放到对经济方面,缺少对人们思想道德方面的引导,而改革过程中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缺少监督。而物质生活已经极大丰富的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消然变化,一些腐朽的思想观念逐渐深入人们的思想,需要社会的媒体加以纠正。

    (2)树立道德模范家庭典型,倡导人们正确婚姻家庭观念。通过社会各级组织的社会功能,宣传正确的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挖掘生活中道德典型,以先进的模范来带动人,以先进的典型来鼓舞人,以先进的典型来感动人,从而树立人们正确道德观念。

    (3)通过国家的立法、执法活动,对社会不良现象予以惩治。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进一步明确婚姻家庭生活中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行为是合法的。特别要通过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对现实生活中一些违法行为加以惩处,通过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惩治,制裁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当事人。对婚姻家庭中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节严重的,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在法律上确定其为遗弃罪,以震摄那些社会丑恶现象。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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