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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4.9万称2万 证据不足按借条还款
发布时间:2013-04-22 11:29:58


     本网讯(通讯员 向星州)   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写明借款数额为4.9万元,却辩称只收到2万元,其余的是利息。由于没有证据,债务人的辩解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但双方约定的高额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日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就这起债务纠纷案依法做出判决。

  周大森是凌云县农民,其所在的村庄与吴光山居住的村子相邻,因而彼此成了熟人。2006年4月1日,周大森找到吴光山,声称因购买营运客车资金不足,请求吴光山借款。双方商谈后达成了口头借款协议。收到钱后,周大森给吴光山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借到吴光山4.9万元,借期1年,超期归还则按月息5分计付利息。

  然而,借款期限到后,周大森没有主动归还,吴光山曾找到周大森要求还款。周大森以一时困难为由要求延长还款时间。此后几年,吴光山每年都催问一二次,但最终都是无功而返。2013年1月5日,吴光山向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周大森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超期利息15万余元、催款开销3800元。

  对于吴光山的起诉,周大森承认借条上借款人处的指印是他按的,但当时只得2万元现金,多出部分都是利息。因此他只同意归还借款2万元。可是,周大森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大森向吴光山借款4.9万元的事实,有周大森出具的借条为凭,故对吴光山主张由周大森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吴光山请求按借条约定月息5分计付超期利息过高,对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而且,吴光山请求由周大森支付催款开销3800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该诉求也不予支持。

    日前,凌云县法院判决周大森偿还吴光山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2007年4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驳回吴光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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