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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纠纷中合法利息的认定
作者:欧阳晓明   发布时间:2013-04-18 09:23:08


    民间借贷的活跃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增多。近期,笔者所在的人民法庭甚至出现了一位放贷者因四笔贷款未收回而在一天内起诉四位借款人的情况。在民间借贷中如何区分“合法利息”与“高利贷”一直是存在争论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规定,合法利息应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在实际生活中,各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上浮比例不一,导致在审判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无法适用。

    有人认为“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中的“银行”可以理解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可以理解为“贷款基准利率”,而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对外发放贷款,笔者认为规定中的“银行”理解为“商业银行”显然更为合适。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合法利息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当地银行的利率水平。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综合考虑贷款者的财务状况、担保物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利率。一般来讲实际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左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上浮30%的四倍是34.11%。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在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以调解优先,如果利息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的四倍,应尽量劝债权人主动降低利息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二、借款目的(消费还是经营)、投资利得等。借贷的目的有二种,一是消费,比如购买生活用品、交学费,目的是生活。二是营利,投资到经营中,目的是营利。最高人民法院曾在 1988 年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中指出,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三、当地民情与公序良俗。如果放贷者明知借款人借钱从事有背社会道德的事情,比如赌博,借款人的家属及当地居民往往对这种借贷非常反感,因为这实际上在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更直接影响借钱者的家庭和谐。在处理这类借贷纠纷时,如果对放贷者利息过多保护显然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相悖。

    民间借贷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信贷政策紧密相关,其存在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活跃和发展,如何区分“合法利息”与“高利贷”的边界关系到借贷纠纷的妥善处理,也关系到民间借贷本身的健康成长。而要完全杜绝高利贷的模糊空间,则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明确规定,比如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变更为“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或者进行其他的理论和立法探索。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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