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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否认借条为丈夫签名拒笔迹鉴定被判还债
发布时间:2013-04-10 11:32:24


     本网讯(通讯员 易灿)   丈夫意外死亡后,妻子否认债权人手中的借条系丈夫生前签名所欠的债务,债权人遂将债务人的妻子告上了法庭。4月7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林海南偿还原告卓广林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逾期利息。

     原告卓广林与雷新诚系生意场上的朋友关系,被告林海南与雷新诚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12日,雷新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卓广林借款人民币3万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当日,雷新诚出具借条交由卓广林持有。期限届满后,雷新诚未能如期偿还借款。经卓广林多次催偿,雷新诚仅偿还了3000元。2011年5月15日,雷新诚因交通事故死亡。2012年5月29日,卓广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海南偿还雷新诚生前尚欠的借款,因某种原因,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今年1月7日,原告再次向都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海南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庭上,林海南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的签名“雷新诚”,与雷新诚本人平时的签名不一致,不是雷新诚本人所签,故此,雷新诚生前并没有向卓广林借款,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及反驳对方主张的,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被告以《借条》非雷新诚本人所签为抗辩理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特别是被告有责任提供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但被告拒绝对“雷新诚”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故雷新诚尚欠原告债务3万元事实存在,法院予以认定。雷新诚的借贷行为发生于其与被告林海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家庭经营活动,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雷新诚生前所欠债务,被告林海南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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