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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引两场官司 法院调解三方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3-03-25 09:25:07


     本网讯(通讯员 陈瑶 陈亚宁)   “算了算了,我给你们点钱,房子还是归我,其他的事情不跟你们计较了。”“好吧,既然这样我也同意房子归你,下午就去办过户手续,也不要法院强制执行了。”近日,重庆市长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实现当庭兑现。该案的顺利化解,不仅消弭了原、被告之间的敌对情绪,也使关联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迎刃而解。

    2009年2月,王丽(化名)与张涛(化名)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约定王丽购买由张涛修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的集资房1单元6-2号房屋一套。2011年3月,集资房建成,张涛要求王丽提供身份证办理过户手续,因王丽身份证不慎丢失,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后来张涛又在未取得王丽同意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将该房再次卖给其妹妹张萍(化名)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2012年2月,王丽外出打工回家,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准备搬进新家。3月10日,张萍也准备对新房进行装修,却发现王丽已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张萍认为王丽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丽对该房屋恢复原状。法院经审理认定:张萍已经取得该房所有权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王丽未经张萍同意擅自装修该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张萍对该房屋合法享有的物权,故支持了张萍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房屋恢复原状工程量大,且王丽对抗情绪很大,多次阻挠法院执行,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王丽越想越气“我明明付了钱买了房子,又花了钱装修,结果房子却不是我的,还要我把装修拆除。”为维护自身权益,2013年2月4日王丽将张涛、张萍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庭审中,法官考虑到该案中原告情绪激动,且涉及到另一个案件的执行,若处理得当不仅可以化解原告的怨气,使本案顺利解决,而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关联案件也将迎刃而解。因此法官将重点放在了对当事人的调解上。

    承办法官对张萍说:“虽然你在法律上拥有该房的所有权,但现在王丽已经对该房进行了装修,若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会给王丽造成很大的损失,只能激化矛盾。而且她在你之前就买了这个房子,你就退一步,把房子给她,我给她做做工作,对你进行一点补偿,你看如何?”张萍想了一下,觉得法官说的确实有道理,即使自己住进新房,王丽也会吵得自己不得安宁,于是同意了法官的提议。承办法官又对张涛讲:“你已经将该房屋卖给王丽,又在未征得王丽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张萍,一房二卖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王丽得不到房子而起诉你的话,你不仅要赔偿王丽的补偿款、装修款,很有可能还要赔偿她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和资金占用损失。”张涛为自己辩解:“法官,其实我也不是为了赚钱,实在是因为如果王丽不拿身份证来过户的话,整栋楼一百多户人家都不能过户,大家意见很大,我才把房子卖给我妹妹的。我知道我有错在先,我愿意劝说张萍把房屋让给王丽。”见做工作有效,法官又苦口婆心来劝王丽:“由于你买房后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该房现在归张萍所有,张萍申请强制执行合理合法。但法院强制执行会给你带来很大损失,你也退一步,给张萍一点补偿,让她把房子让给你,总比房子给别人,装修钱打水漂强吧?”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协商一致:房屋归王丽所有,王丽一次性给付张萍房屋补偿费26180元。王丽当庭把钱给了张萍,张萍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两场官司都成功得到化解。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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